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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回归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 检察院
  一、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司法程序、诉讼文件、司法制度的延续
  在不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本法及其它可适用法规的前提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的司法程序、诉讼文件及司法制度包括本地编制的确定性委任的司法官已取得的权利予以延续。
  第十一条 本地区的财产及其它权利和债权
  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澳门地区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及其它物权,以及股票、股额、债券或其它公司或其它法人的资本利益,以及债权或任何具经济价值的给付,经适当程序转移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由政府依法管理及处分,但不影响本法第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任何形式对澳门地区所欠的款项,包括税项、费用、罚款、溢价金、租金、赔偿、返还及其它财政或实物回报,自动成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欠款项,而该等债权将附同有关的优先债权及担保,无须经任何程序。
  三、上两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原行政当局的部门及公共实体的财产以及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对其所欠的款项。
  第十二条 政府对被特许人及其它公益实体的权力
  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被特许人或公益实体的权力,由行政长官指定的司长按照特许合同的条款或可适用的法律或其它法规的规定行使。
  第十三条 原咨询组织
  一、原咨询组织维持其现行体例,并视乎情况更改对其进行监督的政府官员。
  二、原咨询组织中的官方代表及成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认或指派。
  第十四条 廉政公署
  一、原澳门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在支出部份中包括一项给予廉政公署新经济年度的总金额;廉政公署应将预算事先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第十五条 市政机构的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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