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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3)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4)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明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二、国旗的优先地位
  (一)升挂国旗,须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其它旗帜行进时,国旗须在其它旗帜之前。
  (三)国旗与其它旗帜同时升挂时,须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旗时,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三、升降国旗
  (一)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二)下半旗时,须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须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规格


  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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