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第5/98/M号法律
八月三日
宗教及礼拜的自由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b)及c)项之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规范宗教自由、礼拜自由以及一般宗教教派。
第二条 (宗教自由的承认及保障)
一、承认及保障人的宗教及礼拜自由,并确保宗教教派及其它宗教实体受适当的法律保护。
二、宗教自由不容侵犯。
三、任何人均不得因不信奉任何宗教或因其宗教信念或宗教活动而遭到损害、迫害、剥夺权利、或者免除责任或公民义务,但按法律规定行使良心抗拒权者则例外。
第三条 (不宣示原则及分离原则)
一、澳门地区不指定信奉任何宗教,它与各宗教教派的关系以分离原则及中立原则为基础。
二、各宗教教派得自由组织、行使其职能及进行礼拜。
三、澳门地区不干预宗教教派之组织、其职能之行使及礼拜之从事,也不对宗教问题作出宣示。
第四条 (平等原则)
在法律面前,所有宗教教派平等。
第二章 个人的宗教自由
第五条 (内容)
宗教自由尤其是包括下述权利:
a)信奉或不信奉宗教、改变或退出原来信奉的教派,遵行或不遵行所属教派的规条;
b)表达其信念;
c)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自表示其信念;
d)以任何方式推广所信奉宗教的教义,但不妨碍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e)从事所信奉宗教本身的礼拜行为及仪式。
第六条 (宗教信仰的个人私隐)
不得向任何人查询关于其宗教信念或宗教活动的情况,但为着收集非认别个人身分的统计资料者例外;亦不得使拒绝作答者受损害。
第七条 (参与宗教行为)
参与宗教礼拜行为,即使在公众场所举行者,必须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