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规定
第一节 共同规定
第十一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
一、故意或过失作出本法律的刑事规范内所规定的事实予以处罚,但仅以该等事实亦为在该等事实作出前已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且已适用的国际文书所制裁,或亦属该国际文书所载的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者为限。
二、即使具权限国际机关通过另一新文书,将上款所指的前国际文书所载的制裁或国际制裁规范延迟、暂停或终止执行者,在该前国际文书公布后及在该前国际文书适用期间作出的事实仍继续予以处罚。
三、如具权限国际机关通过另一新文书,将该机关先前所规定的制裁或先前制定的国际制裁规范延迟、暂停或终止执行者,不论该新文书曾否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在该新文书于国际法律秩序上生效后作出的事实,均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质适用
一、本法律所定的犯罪亦适用于作出以下事实者:符合该犯罪罪状要素,而被一项非针对国家或地区但针对范围特定且覆盖多国领域的区域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实体(不论其性质为何又或来自何地或在何地成立)的国际制裁规范所规定的事实;该法人尤其指在国际制裁规范中客观上被识别出的政党、军队、派系或任何种类的团体或组织。
二、即使在适用国际文书议定前已作出的受域内法或国际法规范的合同、协议、准许或许可中,作为一种权利或义务而规定或允许作出被本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亦不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对被本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的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责任、纪律责任或应负的其它责任,且不影响适用的刑事规范对该事实科处较重刑罚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情况
在本法律所定的事实作出前,如具权限国际机关,或在适用的国际文书明文允许下的其它具权限的机关或实体,已决定作为例外情况不处罚有关事实,则作出本法律所定的事实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犯罪未遂
本法律所定的犯罪中,犯罪未遂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刑事程序
一、对本法律所定的犯罪,无需告诉即可进行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