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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4/2002号法律
 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国际组织——主权国方可参加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
  (二)具权限国际机关——指上项所述国际组织的机关,其按设立该国际组织的条约的规定,有权限议定该条约的当事国所须遵守的规范,或议定该机关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立的委员会所须遵守的规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及其下设的制裁委员会即属此种机关;
  (三)适用的国际文书——由具权限国际机关作出的决定、决议或其它国际法文书,当中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而在国际上须受约束的规范;
  (四)制裁——属刑事、行政、商事、财政、经济、能源或军事性质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强制、禁止或强令措施;
  (五)国际制裁规范——适用的国际文书中所载的订定制裁的规范,又或适用的国际文书中所载的产生一项义务使有关实体须订定或实施制裁的规范;
  (六)被禁的非军事服务——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不论以何种名义作出的任何性质的服务,尤其是陆上运输服务,海上或域内航运服务、航空服务,以及技术或科技辅助服务、企业辅助服务及保养辅助服务;但不包括属军事性质或准军事性质的服务;
  (七)被禁产品或货物——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任何性质之物,尤其是产品、货物、物料、海陆空交通工具、任何种类的设备及部件,即使备用的配件亦属之;
  (八)被禁基金——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任何基金、金融资产、财政资源或可动用资金(不论其性质、方式及持有方法为何),以及任何关于基金、金融资产、财政资源或可动用资金的交易;
  (九)被禁武器或相关设备——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任何性质的武器及各种相关物料,包括陆上、空中或海上军用交通工具、科技、生产资料、部件和设施,以及在制造、生产、维修、保养、使用、储存、研究或开发本定义所涉的各种武器或设备上使用的辅助系统;
  (十)被禁的军事后勤援助及属军事性质的服务——国际制裁规范所针对的、属人力或物力的任何种类直接或间接的供应或提供使用,而该人力或物力系用于军事培训或训练者,以及用于提供在设计、开发、研究、制造、生产、使用、维修、保养或储存各种被禁武器或相关设备方面的技术或企业辅助服务及科技援助者。
  第二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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