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担任首席保管员及首席技术稽查员职务之工作人员,得获任命为市政厅管理员,但须于任用前已在有关职程工作最少九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第七条 (工人及助理员之晋阶)
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属工人及助理员人员组别内职程之工作人员,有权按以往在所处级别之相应职程内担任职务之时间,获重新编排职阶。
二、上款所指之服务时间应整体计算,但不影响第86/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时间。
三、上两款之规定适用于根据第86/89/M号法令第七十条第七款转入现职程第一职阶之副手及工人组别之助理员。
四、职阶之变更系自本法律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五、因适用上数款规定而超出为编排于相应职阶所要求年数之服务时间,应为下次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八条 (工人及助理员之转入)
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属副检定员、实验室助理员、黑房助理员、执达员、持尺员、分发员及厨师等职程之工作人员,以原职阶获编排于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之第二级别。
二、属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编制且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担任轻型车辆司机、钳工或车床工职务之散位人员,以原职阶获编排于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之第三级别。
三、在能引致转入之状况下所提供之服务时间,应为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九条 (轻型车辆司机)
一、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少已服务满九年且评核不低于“良”之轻型车辆司机,转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三第三级别之第六职阶。
二、超出上款所指年数之服务时间,应为下次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十条 (人员编制之修改)
一、于一百二十日内应在公共机构及机关之人员编制内设立适用于本法律所需之职位数目。
二、因上款所定之转入而受惠之工作人员,其职位于出缺时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转入之手续)
本法律所规定之转入及晋阶系根据由行政暨公职司之意见及总督以批示约束之人名名单为之,而转入及晋阶除公布于政府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且自本法律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