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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

立法会
 第13/96/M号法律
 八月十二日
 改正职程的异常状况


  鉴于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程序;
  立法会根据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本法律旨在改正在澳门公共行政职程内之异常状况,以及适用于本法律开始生效时已在职之编制人员。
  第二条 (外贸编码员职程之转入)
  一、属助理技术员职程及普查暨调查员职程且担任相当于外贸编码员职程职务之工作人员,转入外贸编码员职程,但须具备经统计暨普查司认可为适当担任该职务之培训资格。
  二、转入系按现职程之职等及职阶为之。
  第三条 (技术稽查职程之转入)
  一、属助理技术员职程及管工职程且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担任私人或公共工程稽查职务之工作人员,转入技术稽查职程,但须具备经土地工务运输司认可为适当担任该职务之职业培训资格。
  二、助理技术人员之转入系按现职程之职等及职阶为之,而管工职程之人员则转入第一职等第二职阶。
  第四条 (绘图员职程之转入)
  一、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转入助理技术员职程之绘图员,按现职等及职阶转入该法规表四所载之绘图员职程,且列入该法规附件一表三之第六级别,但须具备经土地工务运输司认可为适当担任该职务之职业培训资格。
  二、为一切法律效力,在能引致转入之状况下所提供之服务时间,计入绘图员职程之服务时间。
  第五条 (邮差职程之晋阶)
  一、根据一月二十日第3/92/M号法令第五条转入邮差特别制度职程之邮差及熟练助理员,有权按以往在担任类似邮差职务时所提供之服务时间,获重新编排职阶。
  二、上款所指之服务时间应整体计算,但不影响第86/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时间。
  三、因适用上两款之规定而超出为编排于相应职阶所要求年数之服务时间,应为下次晋阶之效力而计算。
  第六条 (市政厅管理员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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