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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规的公布与格式

  第十条 生效日期
  一、第三条所指法规在本身订定的日期生效。
  二、如未订定日期,上款所指法规自公布后第六日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法规标题
  一、法规标题依次由编号、四位数字的年份及法规种类组成(葡文标题中的顺序为法规种类、编号及四位数字的年份)。编号及年份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若系法律及行政法规,标题中还应冠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字样,并附有简要反映其标的的名称。
  三、法规按年编号,为此,应在法规编号及年份之间以斜杠分隔。
  四、各类法规应分别编号。
  第十二条 法律
  一、法律开始部分的一般格式为: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 )项,制定本法律。”
  二、旨在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法律所含的纲要时,其格式为: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 )项,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第 / 号法律’)第  条所订定的基本制度,制定本法律。”
  三、立法会法律正文以下部分应依次含有:
  (一)通过的日期;
  (二)立法会主席的签名;
  (三)行政长官的签署日期;
  (四)公布的命令;
  (五)行政长官的签名。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开始部分的格式为: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视情形而定的其它法规条款),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二、行政法规正文以下部分应依次含有:
  (一)通过的日期;
  (二)公布的命令;
  (三)行政长官的签名。
  第十四条 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开始部分的格式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视情形而定的其它法规条款),发布本行政命令。”
  二、行政命令正文以下部分应依次含有发布的日期、公布的命令及行政长官的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长官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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