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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规的公布与格式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3/1999号法律
 法规的公布与格式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正式刊物
  一、公布法规的正式刊物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下简称《公报》;葡文刊名为《Boletim Oficial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简称《Boletim Oficial》。
  二、《公报》封面须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且在中文刊名之下附有葡文刊名。
  第二条 公布
  一、《公报》包括第一组及第二组,分别于每星期一及星期三公布。如该两日为公众假期,应在随后首个工作日公布。
  二、如因性质紧急或特殊而不能在正常期间公布时,应在相应组别的《公报》副刊内公布,或者在专设特刊内公布。
  第三条 须公布于第一组的法规
  下列者须公布于《公报》第一组,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立法会决议;
  (四)行政命令及行政长官对外规范性批示;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对外规范性批示;
  (六)以“中国澳门”名义签订的有关国际协议;
  (七)立法会的选举结果;
  (八)立法会委任议员的委任,行政会委员的任免,各级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及依法应公布的其它任免事项;
  (九)依法须在此组公布的其它文件。
  第四条 也须公布于第一组的法规
  下列者也须公布于《公报》第一组: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修改,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对该法的修改议案及有权限实体对该法的解释;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文件;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及运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发出的命令、指令及批准文件;
  (六)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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