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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尸体解剖
立法会
第4/96/M号法律
七月八日
尸体解剖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为教学、科学研究及治疗应用研究之人类尸体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组织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条
(得被解剖的尸体)
在下列情况下之人类尸体解剖属合法:
a)其人在生时习表示愿意把其尸体供上条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尸体在十五日内没有人依法要求认领将之殓葬。
第三条
(补充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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