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澳门尸体解剖

立法会
 第4/96/M号法律
 七月八日
 尸体解剖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为教学、科学研究及治疗应用研究之人类尸体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组织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条 (得被解剖的尸体)
  在下列情况下之人类尸体解剖属合法:
  a)其人在生时习表示愿意把其尸体供上条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尸体在十五日内没有人依法要求认领将之殓葬。
  第三条 (补充法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