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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

  b)因其职务上的接触而开启信件,包裹或其它通讯文件或在不开启下而获知其内容;
  c)把因其职务而获悉若干人士间以邮务,电报,电话或其它该等机构的电讯工具的通讯,向第三者泄露;
  d)将上述通讯全部或局部录取或将内容向第三者泄露,或令其本人能窃听或获悉者;
  e)容许或进行上各项所指事实,均受六个月至三年监禁或不少于六十天罚款的处分。
  第七条 (保密的违反及不合理利用)
  一、任何未经同意,泄露因利用其身分,工作,受雇,职业或手艺而获知的他人秘密者,受至一年监禁或至二百四十天罚款的处分。
  二、任何未经同意,利用基于其身分,工作,受雇,职业或手艺而获悉他人的商业,工业,专业或手艺活动,从而对他人或本地区导致损害者,应受至一年监禁或至二百四十天罚款的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违反保密)
  一、未经适当途径取得许可的公务员,泄露所获悉的,或因执行其职务时获信任或因所担任职位而获悉的保密事项,意图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优惠,或深知对公共利益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者,受至三年监禁或罚款处分。
  二、刑事起诉有赖于有关机构的监督人举报或受害者的投诉。
  第九条 (侵犯私生活)
  一、任何未经同意且意图侵犯他人的私生活,特别是家庭或性的隐私生活:
  a)截听,录取,记录,利用,转告或揭露有关倾谈或电话通讯;
  b)获取,拍照,拍摄,摄录或揭露他人或物体或隐私地方的影像;
  c)偷窥或偷听在私人地方的人士;
  d)揭露有关他人的私生活或严重疾病的事实,受至两年监禁或至二百四十天罚款的处分。
  二、上款d)项所指事实,倘属为寻求正当及重要的公共利益而以适当工具进行者,则不受处分。
  第十条 (不法的录音及摄影)
  一、任何未经同意:
  a)录取他人非以公众为对象的谈话,即使是与录取者本人进行者;
  b)使用或容许使用上项所指录音,即使是合法制造者,受至两年监禁或至二百四十天罚款的处分。
  二、任何违反他人意愿进行下列事项者,将受相同处分:
  a)拍摄或摄录他人,即使是在合理参予的场合进行者;
  b)使用或容许使用上款所指照片或影带,即使是合法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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