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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承批公司所必须公布的事项

立法会
 第14/96/M号法律
 八月十二日
 承批公司所必须公布的事项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强制性公怖的资料)
  一、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博彩经营、即发彩票及以事营制度经营活动的承批公司,不论其法律形式、总部所在地或批给行为及合同内所载者,每年必须公布:
  a)资产负债表;
  b)行政或管理报告;
  c)监事会或核数师的意见书。
  二、总督得例外地以公共利益的慎重理由为依据,透过训令许可承批人按照有关许可训令的规定,公布一项代替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及负债数值摘要。
  三、第一及第二款所指责任须至六月三十日履行。
  四、公布应在政府公报内为之,且最少于一份葡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上刊登。
  第二条 (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特定义务和义务)
  一、在不妨碍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规定的制度下,注意第一条规定的遵守成为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特定义务,为此尤应:
  a)采取措施以取得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资料,以及将其结果告知总督;
  b)当出现不遵守前条第三及第四款所规定事情时,经取得所述资料后,主动予以公布,而费用由有关实体负责;
  c)将不遵守的事情知会检察院以提起刑事程序。
  二、违反上款规定的义务,后果为施行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三条 (责任)
  一、不遵守第一条规定的实体,由总督依据同条第三款所规定期限届满后每过期一日需缴的款项计算所得,施行澳门币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基于同一事实,有关违反实体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经理、管理人员或代表也触犯普通违令罪。
  第四条 (其它处罚)
  当出现第二条第一款b项所规定的情况时,总督按上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科处不遵守的实体澳门币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一切违背本法律规定的法例,即使是特别法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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