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第14/92/M号法律
八月二十四日
法定度量衡单位制度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i)项规定,立法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国际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制度是由秤量及计量大会(CGPM)制订,称为国际单位制度(SI)。
第二条 (定义及符号)
一、SI单位(基础,衍生及补充单位)符号的定义是经CGPM通过及载于附表I内。
二、亦通过CGPM所建议符号的书写形式及使用,以及载于附表I的倍数及约数名称。
第三条 (度量衡的标准)
总督可订定法定度量衡标准的存在以及负责保管的实体如何加以保存。
第四条 (其它制度的使用)
一、容许在本法律生效后五年期间内,使用附件II及附件III所载的度量衡单位,但须指明相应的SI制度。
二、为着上款效力,SI单位的对照表将以附件II及附件III所制订者为依据。
三、一款所指期限完结后,附件II,III所指单位只在相对SI制度而处于次要位置方可继续使用三年。
第五条 (特别倩况)
一、倘属特别使用情况,总督得批准使用与SI单位相同或不相同的其它单位。
二、未预先包装的商品,以及那些在有关交易行为时需秤量和计量的商品,得使用附件II及III所指度量衡单位,而毋须指明与SI单位的相应。
第六条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颁布
着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附件I
1.国际制度的单位(SI)
1.1.基本的国际制度单位的定义
长度单位
米是指在1/299.792.458秒内,光在空间所移动的距离。
(XVIIaCGPM-1983-决议A)
质量单位:
公斤是相等于公斤的国际典型质量的质量单位。
(IIIaCGPM-1901-记录第七十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