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4/2001号法律
电信纲要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一、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电信政策纲要与建设、管理及经营电信网络和提供电信服务需要服从的总体框架。
二、本法律不适用于地面或卫星广播服务,尤其是电视广播及电台广播服务。
第二条 目标
电信政策的目标为:
(一)逐步开放公共电信网络的建设及公用电信服务的提供,使公众更能受惠,并创造投资机会,从而提高竞争力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保证全民及经济与社会活动能以合理的收费及价格,不受歧视地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优质及有效率的电信服务;
(三)确保电信普遍服务的存在及运作;
(四)确保竞争条件的公平及透明化,并推动服务的多元化,以增加电信服务的供应及响应使用者对提高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五)确保各公共电信网络之间的互通性及用户号码的可移植性;
(六)推动公共部门、公共机构及其它公共实体使用电信网络及服务,以提高其服务的质量及效率;
(七)促进在电信领域的科技研究。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电信——通过有线、无线电、光学或其它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信息;
(二)广播——同时向不同接收点进行的、无预先寻址的单向电信传输;
(三)电信服务——利用电信网络进行信息导向或分配营运的方式;
(四)电信网络——用于支持电信服务的、称为基础设施的有线、无线电、光学或其它电磁媒介系统的组合;
(五)互连——由相同或不同的营运商所使用的电信网络间物理上及功能上之连结,期使所提供服务的不同使用者得以互相通讯;
(六)电信普遍服务——旨在按照公平、持续化及方便获得的原则,透过收取适当报酬,满足市民及社会与经济活动对通讯的需求而提供的公用电信服务所固有的特定义务;
(七)固定电话服务——向大众提供的、实时的、在固定地点进行的直接话音传送服务,让任何使用者能利用与网络其中一终端点连接的设备同另一终端点进行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