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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
  一、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统筹在居民身份证加入其它用途资料的委员会的成员。
  二、委员会负责:
  (一)对居民身份证加入其它用途资料进行政策方向研究;
  (二)对在居民身份证加入其它用途资料的要求作出意见,并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
  (三)建立安全机制,以确保不会出现未经批准的资料被加入、及居民身份证其它用途资料在批准范围以外被使用的情况;
  (四)监察安全机制的运作、控制读写设备的制作和使用及在居民身份证加入其它用途资料的实施进程,并得向行政长官报告;
  (五)促进、协助由其它公共实体或工作小组进行数据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资料的组织及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 数据库
  身份证明局维持及管理一民事身份数据库,目的在于组织及更新为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和发出相应身份证明文件所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信息权
  居民身份证持有人有权从负责管理资料的实体处知悉第七条第二款(一)至(四)项、第三款及第九条所指载于数据库和居民身份证内其本人的资料。
  第十三条 身份资料的查阅
  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及刑事警察机关有权查阅其所处理的诉讼或侦查程序参与人的民事身份资料。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十四条 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作出下列行为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一)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中的密码;
  (二)使用由身份证明局制备以读写载于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资料的安全存取模块;或
  (三)进入身份证明局的计算机系统。
  二、作出下列行为者,处一至五年徒刑:
  (一)干扰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的运作;
  (二)窃取身份证明局计算机系统内关于居民身份证的发出、使用和内容等资料;
  (三)伪造或未经许可更改由身份证明局制备以读写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资料的安全存取模块、程序或程序接口;
  (四)未经许可通过对身份证明局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该证件持有人身份的认证系统进行密码分析,获取其保密内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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