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8/2002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下称“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澳门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是足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民事身份认别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分为两类: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此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此证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
三、居民身份证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发出。
第三条 领取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权获发居民身份证。
二、年满五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五岁的居民非强制性领取。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居民资格
在澳门出生的未成年人,如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澳门合法居住,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五条 禁止扣留
一、禁止扣留他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但有理由怀疑有关证件是伪证或持有者非合法的持证人的情况除外,属此情况,须通知有权限当局。
二、如有需要核对持证人的身份,应在其出示居民身份证时为之,并在核对后立即将证件交还持证人。
第二章 特征及内容
第六条 特征
一、居民身份证由卡及集成电路组成。
二、集成电路内载有操作系统、第七条所指持证人的个人资料、用于以电子方式确认证件的真伪和持证人身份及为加入第九条所指资料所需的组件。
第七条 居民身份证内载有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内载有以下可见资料:
(一)编号;
(二)首次发出日期;
(三)本次发出日期;
(四)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