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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二、廉政专员出缺时,应由在职较久的助理专员履行专员职务,直至任命新廉政专员为止。
  第二十六条 保密义务
  助理专员对于在行使职能时或因行使职能而获悉的事实,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只得经廉政专员许可而免除之。
  第二十七条 辞职
  助理专员得以书面方式通知廉政专员辞去本身职务。
  第二十八条 准用
  对于助理专员,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节 辅助人员

  第二十九条 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及其它人员
  一、廉政专员由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及其它必需的人员辅助,以全面履行其职务。
  二、调查员的职程相等于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号法令所规定的刑事侦查员职程,但该法规有关培训课程、实习及进入该职程的年龄上限的规定则不适用。
  三、担任调查员者须具有十一年级学历及完成廉政公署为此而提供的培训,而具有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卓越功绩的调查员可担任调查主任或以上职级,但调查员及调查主任均不须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
  四、为着第二款的效力,首席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调查主任、首席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及调查员职级分别等同于一等督察、二等督察、副督察、首席侦查员、一等侦查员及二等侦查员职级。
  第三十条 任命及免职
  上条所指人员由廉政专员自由任命及免职,并得被征用、派驻或以合同方式聘用,为着所有效力,在任命批示所定日期或在有关合同所定日期为开始行使职能日期,除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外,无须其它手续,但行政长官得豁免上述事宜的公布。
  第三十一条 当局权力的保障
  一、廉政公署部门的领导及主管人员、顾问及技术顾问在行使其职能时具有执法人员地位;如按照本法律的补充法规的规定,此等人员获授权领导侦查,则被视为刑事警察当局。
  二、被安排作侦查的调查员在行使其职能时,具有刑事警察机关地位,而其它辅助人员得具有执法人员地位。
  第三十二条 在临时安排制度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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