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任命
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八条 不得兼任
廉政专员不得从事有酬或无酬的其它公职或任何私人业务,亦不得担任政治或工会组织的任何职务,但属咨询性质公共机关的职务除外。
第十九条 公共当局
廉政专员享有公共当局地位,但不影响第十一条第三款的适用。
第二十条 保密义务
廉政专员对于在行使职能时或因行使职能而获悉的事实有保密义务;但因该等事实的性质而认为无须保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权利及优惠
一、廉政专员的薪俸及交际津贴由相关的法律订定,但不影响下款的规定。
二、廉政专员的其它权利及优惠相当于司长者。
三、廉政专员在其职程方面的稳定性、社会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它优惠,均不得受到损害,尤其在年资方面,为着所有法律效力,视为在原职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豁免权
廉政专员不得在被起诉前或指定听证日前被拘留或羁押,但属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现行犯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停职、免职及辞职
一、廉政专员于针对故意犯罪的起诉批示的通知日或针对故意犯罪的指定审判听证日批示的通知日起停职。
二、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职。
三、廉政专员得以书面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辞职请求。
第二节 助理专员
第二十四条 助理专员
一、廉政专员得在被认为有功绩、廉洁及具独立性的人士中提名两人为助理专员辅助其工作,并报请行政长官任免。
二、任命批示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
三、助理专员报酬相当于廉政专员报酬的百分之七十,并享有给予局长(第二栏)的其它权利及优惠。
第二十五条 代任
一、廉政专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指定的助理专员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