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包工制度聘用人员。
二、提供服务的方式及进行服务的一般条件由立法会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六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一节 财政制度
第三十八条 预算的编制与通过
一、立法会的预算是依照执行委员会的指示,由行政委员会编制,并由全体会议通过。
二、预算获通过后,立法会即将新一经济年度的收入与开支总额通知行政长官。
三、立法会预算拨款项目之间的转移透过执行委员会议决的许可进行,无需任何其它手续。
第三十九条 补充预算
对立法会预算总额的修正以补充预算的方式进行,补充预算不得超过三次,且须按上一条的规定编制与通过。
第四十条 收入
立法会的收入由以下构成:
(一)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中的拨款;
(二)往年管理的结余;
(三)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四)本身可动用资金的利息;
(五)由法律、合同所赋予或因其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其它收入。
第四十一条 开支
一、立法会的开支由以下构成:
(一)立法会运作所固有的,特别是与人员、资产及劳务的 取得、经常性转移及其它经常性开支与资本开支有关的负担;
(二)因退休金及抚恤金的月补偿而转移予退休基金、社会 保障基金或其它福利机构而产生的有关负担。
二、关于秘书长及行政委员会核准开支的权限范围,由执行委员会以议决订定。
第四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立法会的预算由辅助部门根据本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拨款
一、行政委员会每季度向财政局申请从总拨款中按十二分之一制度计算的该季度应得的款额。
二、第一次季度申请在紧接财政年度开始后十日内进行,其它的在所指季度前十日内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十二分之一款额的提前拨付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委员会在获得执行委员会的赞同意见后,得申请提前拨付按十二分之一制度计算的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