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秘书长具有副局长(二栏)的地位,对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第三节 顾问及技术顾问
第三十四条 制度
一、顾问及技术顾问由执行委员会主动或应各委员会建议,在具有为履行职务所需的高等教育学历或特别专长的人士中聘用。
二、顾问及技术顾问以定期委任制度、编制外合同、征用、派驻或私法上的合同方式履行其职务。
三、顾问及技术顾问的报酬分别为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职位中最高薪俸索引点的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八十。
四、顾问及技术顾问不得因超时工作而享有任何酬劳或补助。
五、当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顾问及技术顾问有权收取依据经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号法令第一条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计算的赔偿性补偿。
六、顾问及技术顾问享有空中运输商务客位的权利。
七、本法律未有规定的事宜,对顾问及技术顾问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职的一般制度以及属外聘情况下的外聘人员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员及专家
一、执行委员会得主动或应各委员会建议,聘用技术员、专家或其它人士,以协助立法会的工作。
二、有关聘用得以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征用或派驻制度作出,公职的一般制度适用于该等人员。
三、在例外情况下,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员可以定期委任制度履行职务。
第四节 文牍
第三十六条 文牍
一、中文文牍及葡文文牍的职程是依二等、一等、首席及主任文牍的职级而划分,分别相当于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载各职阶的第一、二、三及四职等。
二、职程是通过考核方式之考试而进入,从第一职等开始,投考人需具备十一年级学历,且其所受教育适合职务的特定要 求。
三、职程的晋升、晋阶按照公职的一般制度进行。
第五章 服务的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服务的提供
一、立法会执行委员会得:
(一)委托研究与提供服务;
(二)邀请有关实体进行临时性质的研究、调查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