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办公室及图书馆
第二十七条 协调
属辅助部门的各办公室及图书馆的工作分别由执行委员会在有关的技术人员中以议决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
第四章 人员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员编制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法组成部分的附表一。
二、上款所指人员编制得透过执行委员的建议由立法会的决议修改。
第二十九条 人员的通则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招聘、任用、晋阶、晋升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进行,并补充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
二、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具有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
三、立法会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其它公共或私人职务,但执行委员会考虑到兼任和不得兼任的法例后而给予的个别许可除外。
第三十条 额外报酬
一、被执行委员会指定协助全体会议或各委员会会议工作的人员,有权收取不高于各自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额外报酬,但该项报酬不得与其它超时工作的报酬一并兼收。
二、上款所定的报酬与有关薪俸的总额,不得超过公职薪俸表650点的金额;如超过该金额,则从所指报酬中减除超出有关 限制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对在行使职务时知悉的事实和文件受保密义务约束。
二、当在纪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中为自身辩护时,对与各自程序有关的事宜,保密义务终止。
三、全体会议、各委员会会议及其它会议所做的纪录,视作保密性质的文件,有关文件的查阅须事先取得主席经听取执行委员会意见后所作出的许可,但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员需要查阅者除外。
第二节 领导及主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
秘书长具有局长(二栏)的地位,对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