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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第七节 公关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职权范围
  公关办公室负责:
  (一)确保公众接待及咨询服务;
  (二)对立法会代表团对外的官方任务提供辅助;
  (三)策划及协助举办庆典、纪念活动以及对立法会的访问,并确保有关礼仪安排;
  (四)对社会传媒机构就有关立法会工作的报导活动给予协助;
  (五)接收市民对立法会所制定法例的建议和异议;
  (六)对市民向立法会的投诉和询问作出指引;
  (七)对立法会可能需要的由社会传媒机构制作的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

第八节 信息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职权范围
  信息办公室负责:
  (一)开展并实施配合立法会信息系统与需要的信息科技应用;
  (二)确保对数据库的维护、整理与更新以及使用中的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为保证数据库中信息的安全与完整,研究并健全规范以及使程序规范化;
  (四)在简化行政流程及使文件在立法会的应用规范化方面进行合作;
  (五)协调信息设备的取得并管理立法会的信息设备系统。

第九节 图书馆

  第二十五条 职权范围
  图书馆负责:
  (一)接收、整理、保存及公开通过法定存放制度所收到的或通过购买、赠与或交换所获取的资料;
  (二)确保对立法会工作的文件及图书辅助;
  (三)收集、分析、整理立法会可能需要的文件、图书提要、法例及其它科技信息的资料并将其归档、公开;
  (四)建议取得新的文件及图书提要,并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特别是续订事宜;
  (五)对使用者所要求的图书资料的提供进行必要的研究;
  (六)定期进行文件及图书资料的有选择性的公开;
  (七)维持图书目录的最新资料;
  (八)促进对文件数据库的计算机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法定存放
  行政当局的所有部门和机构,包括市政机构和公务法人,须依照法定存放制度,将非属部门内部传阅的所有官方或非官方出版刊物的三份样本送交立法会,以便存入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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