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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一、顾问团由顾问和技术顾问组成。
  二、顾问团的工作由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协调。
  三、顾问团根据主席和执行委员会以及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和《立法届及议员章程》的规定由委员会和议员作出的指引负责提供顾问服务。
  四、顾问团特别负责:
  (一)根据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或议员的指引,协助草拟法案、议案;
  (二)对交予其研究的处于立法程序中的文本,审查法律技术的严谨性,并建议作出必要的修改;
  (三)按照立法会有关机关的议决,审查有关文本的最后行文,并在其公布后进行跟进以确认是否有必要作出更正;
  (四)应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或议员的要求进行研究及编制意见书。

第四节 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

  第二十条 职权范围
  一、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负责:
  (一)管理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力资源;
  (二)建立议员及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个人档案并维持最新资料;
  (三)确保有关设施、设备及车辆的管理和保养,并对有关纪录维持最新资料;
  (四)与行政委员会合作编制预算案、报告书及帐目;
  (五)执行预算;
  (六)处理议员及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报酬及其它补助事宜;
  (七)确保财物的供应及服务的取得;
  (八)保证复制的制作。
  二、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设有一财政及财产管理科。

第五节 翻译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职权范围
  一、翻译办公室负责确保翻译及传译服务。
  二、翻译办公室还特别负责:
  (一)确保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其它认为必需的会议的实时传译;
  (二)与其它专业的公共实体合作,制定双语法律技术词汇。

第六节 纪录及编辑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职权范围
  纪录及编辑办公室负责:
  (一)协调编制《立法会会刊》并促使其官方公布;
  (二)对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其它认为必需的会议进行录音与书面纪录;
  (三)确保对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以及其它可能进行的会议视听技术方面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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