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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四)翻译办公室;
  (五)纪录及编辑办公室;
  (六)公关办公室;
  (七)信息办公室;
  (八)图书馆。
  第十五条 技术与行政辅助
  一、对立法会工作的专门技术辅助特别包括:
  (一)对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以及议员的技术辅助;
  (二)书面翻译与口头传译;
  (三)《立法会会刊》及其它出版物的准备;
  (四)全体会议及其它认为必需的会议的录音与书面纪录;
  (五)立法会以及行政部门文献资料的登记和归档;
  (六)与过往立法届有关的文献资料的整理;
  (七)图书资料的辅助。
  二、行政辅助包括对立法会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所有行政职能的履行,特别是人员的管理、会计、配备予立法会的与归立法会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保养以及立法会运作纪录的整理与保存。

第二节 秘书长与副秘书长

第一分节 秘书长

  第十六条 职权
  在不妨碍第六条与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协调行政与技术部门的工作,对需由上级作出决定的事项呈报上级批示。
  第十七条 职权范围
  一、秘书长负责:
  (一)对立法会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内部组织和部门运作所必需的规章提出建议;
  (二)建议对非领导人员的开考与任用;
  (三)协调制订有关活动计划、预算、报告和帐目的草案;
  (四)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核准取得资产与服务;
  (五)行使执行委员会授予的其它权限。
  二、秘书长得将上款(一)、(二)、(三)及(四)项所规定的权限授予他人,并且在有明示许可时得将获授予的权限转授。
  三、对秘书长的决定,得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必要诉愿。

第二分节 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职权
  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二、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将由副秘书长代替,并行使由秘书长所授予的权限。

第三节 顾问团

  第十九条 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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