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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一、执行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订定行政管理的一般政策及其执行措施;
  (二)监察立法会的财政管理;
  (三)行使对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领导权;
  (四)进行与立法会辅助部门的公务员、服务人员、散位人员的任用和状况调整有关的行为;
  (五)按照公职的一般制度行使纪律惩戒权;
  (六)制定立法会辅助部门的技术与行政部门的内部组织规章,并将其公布在《立法会会刊》第二组内。
  二、立法会辅助部门直属于执行委员会。
  三、立法届告满或立法会被解散时,执行委员会行使上两款所指的权限直至新立法届的首次会议时为止。
  第十条 辅助人员
  一、经执行委员会议决,立法会辅助部门工作人员得被指派为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工作,并成为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履行职务的辅助架构。
  二、经执行委员会议决,上述人员得获发一额外报酬,该报酬连同其薪俸的总额不得超过公职薪俸表650点的金额,且不得兼收超时工作报酬。

第四节 行政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组成
  行政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全体会议选出的一名议员,并由其任主席;
  (二)立法会秘书长;
  (三)执行委员会指定的属立法会辅助部门编制的一名公务员。
  第十二条 权限
  行政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编制立法会预算案;
  (二)编制立法会报告书及帐目;
  (三)执行立法会的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行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指定系为整个立法届而作出。
  二、立法届告满或立法会被解散时,行政委员会的成员维持其职务,直至新立法届的首次会议时为止。

第三章 立法会辅助部门

第一节 架构及运作

  第十四条 职责及组成
  一、辅助部门向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议员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辅助部门包括:
  (一)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二)顾问团;
  (三)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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