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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7/1999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处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下称身份证明局),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关国籍的申请(下称申请)。
  第二条 申请的种类
  申请包括下列种类:
  (一)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
  (三)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
  (四)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居民选择中国国籍;
  (五)具有其它国籍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变更国籍。
  第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国籍申请须填妥有关表格。
  二、国籍申请可直接向身份证明局递交。如申请人不在澳门地区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递交。
  三、国籍申请可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国籍申请须由父母双方签名。
  四、在递交国籍申请时须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二)出生证明;
  (三)已婚、离婚、丧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产的证明文件,但申请人是未婚者除外。
  五、如在身份证明局的档案中存有申请人依本法律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则可豁免递交该等文件。
  六、除本条规定外,申请人还须根据申请的种类递交本法律第四至第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四条 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
  一、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为着上款之目的,申请者须:
  (一)递交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证明文件或者有正当理由加入中国国籍;
  (二)除无国籍者外,须递交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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