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在纪律事宜上适用于保安学员。
第五条 修读制度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修读制度如下:
(一)定期委任,属已有公务员身份的保安学员;
(二)散位合同,属其它情况者。
二、保安学员收取的报酬由补充法规订定,已有公务员身份的保安学员得选择原有薪俸。
第六条 保安学员的淘汰
经负责进行培训的领导人员提出说明理由的建议,保安司司长得着令淘汰下列学员:
(一)处于《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一状况者;
(二)在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任一阶段不及格者;
(三)表现不具备服务于澳门保安部队所必需的个人及公民品德者;
(四)在培训期间,连续或间断缺勤超过培训期间工作日日数十分之一者,除非属因病或家属死亡的合理缺勤,且负责培训的领导人员作出有关缺勤并不阻碍该学员继续受训的决定。
第七条 服务时间及年资
一、只要确实进入澳门保安部队各军事化部队及作出相关的扣除,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修读期间,尤其为退休及抚恤金的效力,计算在实际服务时间内。
二、为着年资的效力,自就职后,年资以在有关部队内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算。
第八条 在职时意外
一、已为退休基金会会员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在职时遇到意外或在职时患病,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
二、对非上款所指的学员,适用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损害赔偿制度,但须意外或患病直接与培训有关,而澳门特别行政区须负有关责任。
第九条 假期及年假
一、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假期,但因不可抗力且经负责进行培训的领导人员批准者除外。
二、学员在完成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以及在有关部队就职之前,有权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年假;如属本法律第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读者,上述年假则在其每年有权享用的年假中扣除。
第十条 补充规定
本法律制度的补充规定以行政法规作出。
第十一条 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