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6/2002号法律
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
设立为进入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人员编制,进行有关军事化人员技术和公民教育的基础准备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
第二条 性质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分为以下两种性质:
(一)普通性质,分别为进入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基础职程内的警员或消防员职位而作准备的课程;
(二)特别性质,为进入上项所指部队同一职程内的副警长或副区长职位而设的课程。
二、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为期八至十二个月,其组织、时间表、有关内容和课程计划,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三条 录取要件
一、在不妨碍公共职务任用的一般法律规定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的规定下,录取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特别要件如下:
(一)投考保安学员普通培训课程者,须具备初中毕业程度;投考保安学员特别培训课程者,须具备高等学历;
(二)在录取日,年龄介乎十八至三十五岁,但保安司司长得以批示限制年龄超过三十岁投考人的数目;
(三)经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证明有良好体型及强壮体格;
(四)通过常识测试、体能测试、心理技术测试及倘需进行的专科测试。
二、不录取下列投考人:
(一)其公民品德显示不符合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所特别要求的道德品行、公正及信任者;
(二)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罪,或在投考时因相同性质犯罪而被起诉或控诉者;
(三)过去曾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免除工作,或曾被撤职、强迫退休,或因纪律理由在过去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中被淘汰者。
三、为适用上款(一)项的规定,须考虑可能存有的警察纪录,以及任何备有的资料,但不影响投考人的听证权,该权利须自获悉取消其投考资格意向日起计的三个工作日内行使。
四、获录取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投考人称为“保安学员”。
第四条 纪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