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

104(3)条修订)
  (b)该船的船长;或
  (c)任何据有该船的救助人员或其雇员或代理人,而同时是有关救助行动的
负责人的。
  (3)根据第(2)款发出的指示,可规定获发指示的人须采取或不得采取任何性质的行动;而在不局限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该等指示可规定--
  (a)须将或不得将该船--
  (i)移至或移离指明地方、地区或地点;
  (ii)移入指明航道;或
  (b)须将或不得将油类或其他货物卸下或排放;或
  (c)须采取或不得采取指明的救助措施。
  (4)如总督认为第(2)款赋予的权力不足以或已证实不足以达到该款的目的,则为防止或减低污染,或为防止或减低造成污染的危险,可就该船或船上货物采取任何性质的行动;而在不局限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总督可--
  (a)做任何他有权根据第(2)款发出指示规定他人须做的事;
  (b)安排进行弄沉或摧毁该船或其任何部分的行动,该等行动须不是他可向
其发给上述指示的人所能进行的;
  (c)安排进行涉及接管该船的行动。
  (5)第(4)款赋予总督的权力,可由获总督特为该等事项而授权的人行使。
  (6)遵从根据本条发出的指示的人,或根据本条采取行动的人,均须尽力避免危及人命。
  (7)本条各项规定并不减损或影响政府在本条以外拥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论是否根据国际法而拥有的)。
  (8)凡根据指示(指根据第(2)款所发的)或第(4)或(5)款,而对遭拘禁的船舶或该船所载货物采取的行动--
  (a)均构成藐视法庭罪;及
  (b)不得构成起诉政府的诉讼根据或诉讼理由。
  (9)在本条中--
  “非油类物质”(any substance other than oil)指--
  (a)在根据第(10)款所发命令中指明的物质;及
  (b)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及海洋生物、破坏舒适环境或干扰其
他合法使用海洋的活动的其他物质;
  “指明”(specified)就根据第(2)款发出的指示来说,指在该指示中指
明;
  “意外”(accident)包括失去船舶、搁浅、弃船或船舶受损。
  (10)总督可借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就第(9)款的“非油类物质”定义指明任何物质。
7.指示:就不合理损失或损害追讨补偿的权利
  (1)如根据指示(指根据第6(2)条发出的)或第6(4)或(5)条采取的行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