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b)以规定表格通知经历司,
  要求审裁处举行正式聆讯复检该暂定类别。
  (2)在正式聆讯中--
  (a)呈交成为正式聆记坟题之物品之人士及根据第13条第(1)款有权呈
交该物品之人士、律政司及其等代表,均可出席陈词;及
  (b)任何裁判司或审裁员均可以审裁处成员身分出席,即使其本人乃作出该
暂定类别之审裁处成员之一。
  (3)经历司须于举行正式聆讯最少5天前,在香港每日出版及普遍流通之中英文报章各1份,刊登有关举行正式聆讯之公告1次,但本款并无规定经历司须发出正式聆讯押后举行之公告。
  (4)倘公告按照第(3)款之规定于不同日期刊登于该款所述之报章上,则该项公告应视作于最后刊登之日期发出。
  (5)倘无人根据第(1)款要求举行正式聆讯复检任何暂定类别,该暂定类别应视作审裁处所评定之类别。
16.正式聆讯须公开举行
  (1)除遵照第(2)及第(3)款规定办理外,正式聆讯须公开举行。
  (2)倘审裁处认为为维护公众道德,在举行正式聆讯时应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在场,则主审裁判司可发出指示,禁止该等人士在场;但主审裁判司不得行使本款所赋予之权力,以禁止根据第13条呈交或有权呈交物品之人士或其代表,或真正任职报章、杂志、电台或电视台之记者在场。
  (3)审裁处无论是否根据第(2)款发出指示,均可颁发命令,禁止将有关审裁处聆讯时所提出之全部或部分证供之报导或描述在电台或电视播放或将之公布。
17.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审裁处可主动或应根据第13条呈交或有权呈交物品之人之请求,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并可更改或确定该评定类别。
  (2)根据第13条呈交之任何物品,如在呈交前3年内业经评定其类别,则审裁处可拒绝予以重新考虑。
  (3)本部适用于任何有关重新考虑评定类别之提议或请求,一如该项提议或请求为根据第15条提出举行正式聆讯之要求。
18.出版人等须发出评定类别通知
  (1)任何物品经评定为第Ⅰ或第Ⅱ类物品后,其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批发商及进口商于该评定类别生效后向任何人发行2份以上时,须按规定方式,将该物品之评定类别及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订定之条件通知该人。
  (2)任何人违反第(1)款之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19.经历司须发出公告
  (1)经历司须按照第(2)款发出--
  (a)任何暂定类别之公告;
  (b)以下任何评定类别之公告--
  (i)在正式聆讯中评定之类别;
  (ii)根据第15条第(5)款视作审裁处所评定之类别;或 ?  (iii)根据第17条重新考虑后评定之类别;及
  (c)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订定条件之公告。
  (2)根据第(1)款发出之公告,须在香港每日出版及普遍流通之中英文报章各1份刊登1次。
  (3)倘公告按照第(2)款之规定,于不同日期刊登于该款所述之报章上,则该公告应视作于最后刊登之日期发出。
  (4)经历司须按照其认为适当之形式,备存登记册以登记根据本条发出之公告。
20.经历司须设置储存库
  (1)经历司须按其认为适当之形式设置储存库,用以储存根据第13条呈交评定类别之物品。
  (2)除获得审裁处同意外,根据第13条呈交评定类别之物品,须由评定之日期起存于储存库内5年,其后可按照经历司之指示予以处置。

第Ⅳ部


                 罪项

21.禁止发行色情物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