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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如属物品,可考虑电影检查监督查监督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17
2章附属立法)批准或拒绝批准电影上映之决定;及
(ii)如属公开展示事物,则可考虑电影检查主任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8条批准或拒绝批准刊登任何广告之海报、图片、人像或文字之决定;
(b)该物品或事物整体上所产生之显著效果;
(c)如属物品,该物品发行、拟发行或可能发行之对象、其阶层或其年龄组
别;
(d)如属公开展示事物,该事物之公开展示或将会公开展示之地点及可能观
看该事物之人士,其阶层或其年龄组别;及
(e)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正当之目的,或其内容是否只用作掩饰,使其任
何部分获得接受。
(2)专家对审裁处根据第(1)款须考虑或可考虑事项之意见,可在审裁处之任何诉讼中获得接纳,以确定或否定该事项。
11.权力
审裁处--
(a)根据第V部行使裁判权时拥有判判司《裁判司条例》(第227章)赋
予裁判司之权力;为达成此项目的,凡该条例内有提及裁判司之处,应视作包括审裁处在内;
(b)根据第Ⅲ部行使裁判权时,在不违反该部及第Ⅷ部规定之范围内,可决
定其本身之进行程序,并特别可--
(i)接受及考虑以口头作供、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之资料,即使
该等资料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获接纳为证据;
(ii)由主审裁判司签署通知书,饬令任何人出席审裁处之聆讯,作供及交出文件;
(iii)主持宣誓及确定声明;
(iv)于出席审裁处聆讯之人宣誓或作出确定声明或其他声明后,向其查问,并饬令其回答审裁处提出或获审裁处同意而提出之所有问题;
(v)决定如何接受第(i)节所述资料之方法;及
(vi)决定审裁处如何观看、检视或审阅物品之方法。
(c)可进行--
(i)与本条所赋权力附带有关之所有事项;或
(ii)根据本条例执行职务时按理须办之事项。
12.与审裁处有关之罪项
任何人--
(a)拒绝或不遵守审裁处之合法命令、规定或指示;或
(b)扰乱或以其他方法干扰审裁处之诉讼,
即属违法,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第Ⅲ部
审裁处评定物品之类别
13.向审裁处呈交物品
(1)任何物品之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批发商或版权所有人或委任设计、生产或出版任何物品之人士,可用规定之申请表格,将该物品呈交经历司以便由审裁处评定类别。
(2)律政司及任何于该方面获布政司授权之公职人员可用规定之申请表格,将任何物品呈交经历司以便由审裁处评定类别。
14.暂定类别
(1)除第17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根据第13条呈交之物品,审
姴么Γ?
(a)须以非公开形式,在申请人或其他人不在场之情况下,加以考虑,并须
于呈交日期起计5天内暂时评定其类别;或
(b)倘在符合第(2)款规定之情况下,于(a)段所述期限届满时,仍未暂时评定其类别,则须考虑该项申请,一如其为根据第15条要求正式聆讯一样。
(2)主审裁判司可在第(1)款(a)段所述期限内将该段期限延长,以不
超过5天为限,并须将该延长期限事通知申请人。
(3)除依照第7条第(3)款之规定办理外,审裁处毋须就任何暂定类别述明理由,但可就呈交之物品给予申请人指导。
15.正式聆讯之规定
(1)倘审裁处已暂时评定任何物品之类别,则根据第13条呈交或本应有权呈交该物品之人士可--
(a)于该项暂定类别生效5天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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