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及生效日期
2.释义
3.本条例不适用于某些影片及广告资料
4.评定类别及订定条件之生效日期
第Ⅱ部
色情物品审裁处
5.审裁员小组
6.色情物品审裁处之委出
7.审裁处成员
8.裁判权
9.豁免权
10.审裁处之裁判指引
11.权力
12.与审裁处有关之罪项
第Ⅲ部
审裁处评定物品之类别
13.向审裁处呈交物品
14.暂定类别
15.正式聆讯之规定
16.正式聆讯须公开举行
17.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
18.出版人等须发出评定类别通知
19.经历司须发出公告
20.经历司须设置储存库
第Ⅳ部
罪项
21.禁止发行色情刊物
22.禁止向青少年发行不雅物品
23.禁止展示不雅事物
24.限制发行不雅物品
25.有关暂定类别之罪项
26.禁止发行第Ⅲ类物品
27.限制发行第Ⅱ类物品
28.以公益为辩护理由
第Ⅴ部
审裁处之裁定
29.审裁处具专有裁判权
? 第Ⅵ部
上诉
30.上诉
31.聆讯上诉程序
第Ⅶ部
执行
32.发行方面之推定
33.评定类别之证据
34.根据令状搜查及检取之权力
35.持有令状人员之附带权力
36.海关人员检取物品之权力
37.所扣留之物品须呈交裁判司
38.妨碍执法之行为
39.可予以没收之物品
40.没收令
41.没收程序
42.清除不雅事物
43.清除不雅事物程序
第Ⅷ部
规则、规例及经历司之权力
44.首席按察司可制订规则
45.经历司之权力
46.规例
第Ⅸ部
杂项规定
47.废除不良刊物条例
48.过渡条文
本条例旨在管制含有或载有色情或不雅资料(包括有暴力、腐化或令人厌恶之资料)之物品,设立审裁处以便裁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色情或不雅,或公开展示之事物是否属于不雅,并将各物品评定为色情、不雅、或既非色情亦非不雅等类别,以及对附带事宜作出规定。
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
[1987年9月1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定名为1987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条例。
(2)本条例将由总督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之日期起开始生效。
2.释义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