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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书刊注册条例》(第142章)

书刊注册条例(第142章)


  本条例旨在对首次在香港印刷、刊制或出版书刊之注册及保存,加以规定。
                        [1976年9月26日]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书刊注册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书刊”包括--
  (a)每一册书,或一册书之部分或分册;
  (b)一切杂志、期刊、年报或其他同类之定期刊物;及
  (c)独立印刷或制作之所有小册子、乐谱、地图、图表或图则;
  但不包括附表所列之书刊。
  “新书刊”指下列书刊--
  (a)于本条例开始实施后--
  (i)首次在香港印刷或制作者;或
  (ii)首次在香港出版者,不论其最初在何处印刷或制作;或
  (b)于本条例开始实施后将在香港以外地方印刷、制作或出版之书刊首次在
香港复影成复影本者;
  “出版人”指--
  (a)书刊之香港出版人或其香港代理人(香港出版之书刊);
  (b)出版人之香港代理人或,如无代理人,主要负责印刷或制作书刊者(在
香港印刷或制作但非在香港出版之书刊);
  (c)出版人之香港代理人或,如无代理人,主要负责影印书刊者(书刊影印
本)。
  “司”指文康广播司。
3.新书刊送交文康市政司
  (1)新书刊之出版人应于书刊在香港出版、印刷、制作或以其他方式印制后1个月内,将五本以最佳纸张印刷或制作之版本,连同附属该书刊、装订完好之所有地图、图片或其他版画,免费送交文康市政司。
  (2)书刊出版人将书刊送交文康市政司后,应于文康市政司指定之期限内,将文康市政司规定有关该书刊之资料,以书面送交文康市政司,俾其按照第5条规定登记该书刊。
  (3)凡违反第(1)或第(2)款规定者,即属犯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
4.新书刊之注册及处理
  文康市政司接获根据第3条规定送交之新书刊后,应--
  (a)按照第5条规定登记该书刊之详情;及
  (b)将1本送与--
  (i)伦敦英国图书馆委员会;及
  (ii)香港大会堂图书馆或文康市政司批准之其他图书馆;及
  (c)将剩余各本给予文康市政司所选定之任何公共文化或教育机构,或酌情
以其他方法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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