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
目录
条次
1.简称
2.释义
3.[已撤销]
4.[已撤销]
5.[已撤销]
6.[已撤销]
7.本地报刊之注册
8.[已撤销]
9.[已撤销]
10.[已撤销]
11.提供不正确资料系不法行为
12.报刊注册登记册节录之认证本可被接纳为证据
13.推定为承印人
14.[已撤销]
15.东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编辑之转承责任
16.令状之送达
17.将本地报刊若干份送交注册主任
17A.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中之证据
18.规例
19.停止出版等事宜
20.罚则
21.附表之修订
附表 不属于“报刊”定义范围内之刊物
本条例为本地报刊及通讯社之注册及报刊发行人之发牌以及有关事宜订立规定。
[1951年7月1日]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地址”对个别人士而言,指其本人之住址或其通常经营业务之地址:对法团而言,指该法团在香港之总办事处;
“违反”包括不遵守规定之事;
“编辑”一词如用于编辑人数超过1人者,指总编辑,并包括代总编辑或执行总编辑一般职务之人士;
“本地报刊”指在香港印行或出版之报刊;
“报刊”指为公众人士提供之任何报纸或其他刊物以及该等报纸或刊物之增刊,并--
(a)在其内刊登新闻、消息、时事或与该等新闻、消息、时事有关或与公众利
益有关之任何评述、观察或议论;及
(b)印行或出版以供发售或免费赠阅,属于定期出版之报刊(不论是半年刊
、季刊、月刊、双周刊、周刊、每日刊或非每日刊或属于分期或分号每相隔不超过6个月期间出版一次之报刊);及
(c)不包括只刊登附表所列任何一个或多个项目之刊物。
“印刷品”包括附有文字、图画或符号之纸张、布块或其他类似物料,而该等文字、图画或符号全部或局部在香港采用或显然采用任何机器、电子仪器或其他复印机印制成,并加以钉装或按其他固定形式汇辑成集者;但并不包括--
(a)任何只拟用作及只真正用作一般商业、专业、社会或行政用途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