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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版权条例》(第39章)

  法庭可下令将该项物品--
  (i)毁灭;
  (ii)交予法庭认为系拥有有关版权之人士;或
  (iii)以法庭认为适当之其他方法处置。
6.调查人员之权力
  (1)任何获授权之人员--
  (a)倘有理由怀疑下述地点有任何侵犯某项作品或其他制作根据版权法或本
条例享有版权之版本,或有任何曾用以或企图用以制造侵犯此等作品或其他制作版权之版本之印版,则可--
  (i)进入任何楼宇或地方搜查,惟须受第7条规定限制;
  (ii)截停任何船只(战舰除外)或飞机(军机除外),并登上搜查;或
  (iii)截停任何车辆,并加以搜查;及
  (b)可检去,移走或扣押--
  (i)其认为属于侵犯某项作品或其他制作根据版权法或本条例享有版权之版
本之任何物品,或其认为企图用以制造侵犯此等作品或其他制作版权之版本之任何印版;及
  (ii)其认为属于或包含或可能属于或包含版权法或本条例所指罪项之证据之任何物件。
  (2)任何获授权人员可--
  (a)将本条例授权其进入搜查之任何地方之外门或内门破开;
  (b)强行登上本条例授权其截停、登上及搜查之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
  (c)将妨碍其执行本条例所赋权力之任何人或物件强行移去;
  (d)将本条例授权其搜查之任何地方内之任何人士扣留,直至搜查完毕为止

  (e)将本条例授权其截停、登上及搜查之任何船只或飞机扣留,并阻止任何
人接近或登上该船只或飞机,直至搜查完毕为止。
  (f)将本条例授权其截停及搜查之任何车辆扣留,直至搜查完毕为止;
7.进入及搜查住宅楼宇之限制
  (1)获授权之人员不得进入及搜查任何住宅楼宇,除非--
  (a)获裁判司根据第(2)款发出搜查令;或
  (b)获总监根据第(3)款给予授权书。
  (2)裁判司于接获经宣誓之告发后,倘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住宅楼宇内,有任何物品可根据第6条第(1)款(b)段之规定予以捡去、移走或扣押,则
可发出搜查令,批准获授权人员进入该楼宇搜查。
  (3)总监倘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
  (a)在任何住宅楼宇内,有任何物品可根据第6条第(1)款(b)段之规定予以捡去、移走或扣押;及
  (b)除非立即进入该楼宇搜查,否则上述物品可能被移离该楼宇,
  可用书面批准获授权人员进入该楼宇搜查。
  (4)凡根据第(2)或第(3)款获批准进入任何住宅楼宇搜查之获授权人员,可要求任何其他获授权人员协助其进入该楼宇及协助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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