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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税条例》(第111章)

─────────────────────────────┴──────
                第八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67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0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3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0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3
超过    4,000,000 ……………………………… ………………│25
─────────────────────────────┴──────
                第九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0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2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20
─────────────────────────────┴──────
                第十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2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4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6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15
─────────────────────────────┴──────
                第十一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6年遗产税
          (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6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15
─────────────────────────────┴──────
                第十二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6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77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6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18
─────────────────────────────┴──────
                第十三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7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80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 ………………│18
─────────────────────────────┴──────
                第十四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80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81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18
─────────────────────────────┴──────
                第十五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81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82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 ………………│18
─────────────────────────────┴──────
                第十六附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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