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67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0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3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0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3
超过 4,000,000 ……………………………… ………………│25
─────────────────────────────┴──────
第九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0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2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20
─────────────────────────────┴──────
第十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2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4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6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15
─────────────────────────────┴──────
第十一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76年遗产税
(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6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15
─────────────────────────────┴──────
第十二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6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77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6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18
─────────────────────────────┴──────
第十三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77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80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7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8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9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 ………………│18
─────────────────────────────┴──────
第十四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80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81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0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3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4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18
─────────────────────────────┴──────
第十五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81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之日或之后、
1982年遗产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5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6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17
超过 3,000,000 …………………………… ………………│18
─────────────────────────────┴──────
第十六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