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9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0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1
超过 2,000,000 ……………………………………………… │12
─────────────────────────────┴──────
第三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36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1941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 但不超过 5,000 ………………│1
超过 5,000 但不超过 10,000 ………………│2
超过 10,000 但不超过 25,000 ………………│3
超过 25,000 但不超过 50,000 ………………│4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5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6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7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9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0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3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4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0 ………………│15
超过 3,5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16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17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18
超过 15,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0 ………………│19
超过 20,000,000 …………………………………………………│20
─────────────────────────────┴──────
第四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41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48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 但不超过 5,000 ………………│1
超过 5,000 但不超过 10,000 ………………│2
超过 10,000 但不超过 25,000 ………………│3
超过 25,000 但不超过 50,000 ………………│4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5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6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7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8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9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10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1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2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3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4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5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750,000 ………………│16
超过 75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7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8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9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250,000 ………………│20
超过 1,25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21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1,750,000 ………………│22
超过 1,75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23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 ………………│24
超过 2,5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5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0 ………………│26
超过 3,5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7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0 ………………│29
超过 4,5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31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4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7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40
超过 15,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0 ………………│43
超过 20,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0 ………………│46
超过 25,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0 ………………│49
超过 30,000,000 ……………………………………………… │52
─────────────────────────────┴──────
第五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48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59年2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0 但不超过 10,000 ………………│2
超过 10,000 但不超过 25,000 ………………│3
超过 25,000 但不超过 50,000 ………………│4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5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6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7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8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9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10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1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2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3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4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5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750,000 ………………│16
超过 75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7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8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9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250,000 ………………│20
超过 1,25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21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1,750,000 ………………│22
超过 1,75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23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 ………………│24
超过 2,5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5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0 ………………│26
超过 3,5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7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0 ………………│29
超过 4,5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31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4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7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40
超过 15,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0 ………………│43
超过 20,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0 ………………│46
超过 25,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0 ………………│49
超过 30,000,000 ………………………………………………│52
─────────────────────────────┴──────
第六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59年2月1日或该日以后、1963年1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2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3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0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3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27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0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3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35
超过 15,000,000 ……………………………………………… │40
─────────────────────────────┴──────
第七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63年1月1日或该日以后、1967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3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0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3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27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0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3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35
超过 15,000,00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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