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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税条例》(第111章)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9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0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1
超过   2,000,000 ……………………………………………… │12
─────────────────────────────┴──────
                第三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36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1941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    但不超过    5,000 ………………│1
超过     5,000    但不超过   10,000 ………………│2
超过    10,000    但不超过   25,000 ………………│3
超过    25,000    但不超过   50,000 ………………│4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5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6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7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9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0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1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2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3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4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0 ………………│15
超过   3,5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16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17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18
超过  15,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0 ………………│19
超过  20,000,000 …………………………………………………│20
─────────────────────────────┴──────
                第四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41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48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   但不超过    5,000 ………………│1
超过     5,000   但不超过   10,000 ………………│2
超过     10,000   但不超过   25,000 ………………│3
超过     25,000   但不超过   50,000 ………………│4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5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6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7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8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9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10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1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2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3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4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5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750,000 ………………│16
超过    75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7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8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9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250,000 ………………│20
超过   1,25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21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1,750,000 ………………│22
超过   1,75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23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 ………………│24
超过   2,5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5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0 ………………│26
超过   3,5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7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0 ………………│29
超过   4,5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31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4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7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40
超过   15,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0 ………………│43
超过   20,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0 ………………│46
超过   25,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0 ………………│49
超过   30,000,000 ……………………………………………… │52
─────────────────────────────┴──────
                第五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48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1959年2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0  但不超过   10,000 ………………│2
超过      10,000  但不超过   25,000 ………………│3
超过      25,000  但不超过   50,000 ………………│4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5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6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7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8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9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10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1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2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3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650,000 ………………│14
超过     65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5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750,000 ………………│16
超过     75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7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8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9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250,000 ………………│20
超过    1,25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21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1,750,000 ………………│22
超过    1,75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23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 ………………│24
超过    2,5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5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0 ………………│26
超过    3,5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7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0 ………………│29
超过    4,5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31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4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7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40
超过    15,0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0 ………………│43
超过    20,000,000  但不超过 25,000,000 ………………│46
超过    25,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0 ………………│49
超过    30,000,000 ………………………………………………│52
─────────────────────────────┴──────
                第六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59年2月1日或该日以后、1963年1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50,000   但不超过  100,000 ………………│2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3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0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3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27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0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3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35
超过   15,000,000 ……………………………………………… │40
─────────────────────────────┴──────
                第七附表

                         [本条例第3、第5、第
                         14、第16、第17、
                         第23、第24及
                         第27条。]

  (1963年1月1日或该日以后、1967年4月1日以前逝世之人士)
─────────────────────────────┬──────
                             │应缴遗产税
             遗产价值总额          │ 百分率
─────────────────────────────┼──────
       元           元         │
                             │
超过   1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 ………………│3
超过   2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 ………………│5
超过   300,000    但不超过   350,000 ………………│7
超过   350,000    但不超过   400,000 ………………│8
超过   400,000    但不超过   450,000 ………………│9
超过   450,000    但不超过   500,000 ………………│10
超过   500,000    但不超过   550,000 ………………│11
超过   550,000    但不超过   600,000 ………………│12
超过   6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 ………………│14
超过   700,000    但不超过   800,000 ………………│15
超过   800,000    但不超过   900,000 ………………│16
超过   9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 ………………│17
超过  1,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 ………………│18
超过  1,500,000    但不超过  2,000,000 ………………│19
超过  2,000,000    但不超过  3,000,000 ………………│20
超过  3,000,000    但不超过  4,000,000 ………………│23
超过  4,000,000    但不超过  5,000,000 ………………│27
超过  5,000,000    但不超过  7,000,000 ………………│30
超过  7,000,000    但不超过 10,000,000 ………………│33
超过  10,000,000    但不超过 15,000,000 ………………│35
超过  15,000,000 ……………………………………………………│4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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