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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差饷条例》(第116章)

14.经声明属实之估价册即为差饷估价册
  (1)凡根据第13条声明属实之估价册,连同不时所作之修订,即为该册所载市政局地区或区域市政局地区之差饷估价册,在紧接声明日期后之年度开始生效,并继续有效至新差饷估价册生效为止。
  (1A)(已撤销)
  (2)署长须将已根据第13条声明属实之估价册送交差饷征收官。
14A.差饷估价册之形式与证明
  (1)差饷征收官可保存文字或非文字形式之差饷估价册,倘所保存者为非文字形式之差饷估价册,则须符合下开规定--
  (a)任何根据本条例须要或准许对差饷估价册所作之更改、修订、更正、删
除或加插,均可使用非文字形式作出;及
  (b)估价册内有关任何物业之现有项目,必须为可转为文字形式者。
  (2)凡称为差饷估价册之副本或摘录,或与该册有关之任何更改、修订、更正、删除或加插之记录,并称已获署长或差饷征收官证明,或已获上述其中一人授权之人士证明者,均可于根据本条例进行之任何诉讼中,无须进一步证明而获接纳为证据,此外--
  (a)除能提出反证外,法庭或审裁处于接受此等文件时,须假定--
  (i)该文件已获署长或差饷征收官证明,或已获上述其中一人授权之人士证
明;及
  (ii)该文件乃估价册之正确副本或摘录或有关之记录;及
  (b)此等文件乃其所载全部事项之表面证据。
  (3)关于无须根据第(2)款之规定亦可获接纳之其他证据,该款之规定对其获得接纳为证据,并无影响。
15.差饷估价册及其资料之查阅
  (1)差饷征收官须于每一差饷估价册生效前1个月,即该年4月份和5月份内每日(公众假期除外)在办公时间内,将文字形式之估价册1份公开,供市民查阅。
  (2)差饷征收官须将拟公开差饷估价册供市民查阅一事连同查阅之时间及地点,预早于宪报及在香港每日出版之英文及中文报章最少各1份公布。
  (3)在第(1)款所指之期间内,任何人士均可从供查阅之差饷估价册中摘录其任何部分。
  (4)如任何人士以差饷征收官所指定之方式提出申请,并已缴付由财政司不时订定且于宪报公布之费用,则差饷征收官须向该申请人提供现行差饷估价册所载有关任何物业之地址或描述及应课差饷租值之资料。
  (5)在本条而言,“办公时间”一词指差饷征收官办事处之正常开放时间。16.更正事项
  (1)除第Ⅵ部、第Ⅸ部及第49条另有规定外,凡已生效之差饷估价册均不得加以更改,但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a)更正该册在有关物业之描述上、抄录上或计算上之错误;或
  (b)由于宪报公布更改房屋编号或街道名称,或由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2
条而编配房屋编号,而须将该册所载有关物业之描述更正。
  (2)署长于根据第(1)款(a)段而更正事项时,须用规定表格将该更正
事项通知有关物业之业主或使用人。
  (3)署长根据下述条款更正事项后,须
  (a)根据本条第(1)款(a)段更正事项,而并未收到根据第40条第(1)款提出之有关该更改事项之反对通知书,或如收到有效之反对通知书,则于根据第40条第(1A)款或根据第40条第(2)款发出有关决定之通知书后,方更正事项;或
  (b)根据本条第(1)款(b)段而更正事项。通知差饷征收官更改差饷估价册,而差饷征收官则须按照署长之通知予以更改。
  (4)凡根据第(1)款(a)段更正事项,除非署长已根据第(2)款发出
通知书,否则差饷征收官不得向有关人士追收差饷。
17.(已撤销)

第Ⅴ部


           差饷额、差饷之缴纳及缴纳之责任

18.应缴差饷额之计算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列于有效差饷估价册上之物业,每年由4月1日起均须按照其应课差饷租值缴纳一般差饷及市政局差饷,而有关物业之差饷额,则根据为执行本款规定而厘定按物业应课差饷租值之一个百分率计算。
  (2)在根据本条而决定某物业之应缴差饷额时,该物业如--
  (a)获政府总水管供应未经过滤之食水;或
  (b)未获政府总水管供应食水,
  则根据第(1)款规定所计算之物业应缴差饷额应予宽减,自其一般差饷中扣除相等于上述所计算之差饷额某一百分率之数额,而该百分率乃为执行本款而厘订者。
19.对应缴差饷额之限制
  (1)纵使本条例另有规定,任何物业在任何年度(“有关年度”)之应缴差饷额,除本条第(2)款,第(3)款及第(4)款规定外,不得超过下开数额之总和--
  (a)该物业在上年度所须缴纳之差饷额,而计算该数额时已顾及本条所规定
之限制;
  (b)相等于(a)段所指数额某一百分率之数额,而该百分率乃为执行本款而厘订者;
  (c)该物业在第50A条第(1)款之转帐数额(倘有);及
  (d)倘该物业在有关年度之应缴差饷额因下述情形而增加,则该增加数额-

  (i)其建筑结构有任何更改;或
  (ii)其获政府总水管供应食水之情况有任何改变。
  (2)凡经临时估价而须由有关年度开始缴纳差饷之物业,在该年度内本条之规定对其并不适用。
  (3)倘--
  (a)某一差饷全部或部分获得豁免缴纳(无论其是否在该条开始生效之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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