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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差饷条例》(第116章)

  “差饷估价册”指根据第13条而宣布之任何估价册;
  “年度”指财政年度。
3.(已撤销)

第Ⅱ部


              署长之委任及权力

4.委任
  港督得委任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及副署长各1名,并得委任其认为适当数目之助理署长、首席差饷物业估价主任、高级差饷物业估价主任及差饷物业估价主任。5.署长之一般权力
  (1)署长及获其以书面授权之人员得--
  (a)将规定格式之申报表送达物业之业主或使用人,着其于署长在该表格内
证明之期间内,按要求填报各项资料给署长;
  (b)着物业之业主或使用人出示所有租单、租簿、帐目及其他与该物业之租
金或价值有关之文件,以备查验。
  (ba)物业之业主或使用人得将所出示之租单、租簿、帐目及其它与该物业之租金或价值有关之文件录制副本,以便提取(b)段所要求查验之文件。
  (c)在物业之使用人同意下,如无法觅得使用人或该物业无人使用时,则在
业主同意下,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及视察该物业,并为下述各项或任何一项目的而进行丈量及记载其他资料--
  (i)确定该物业之应课差饷租值;
  (ii)确定已缴之差饷应否发还;
  (iii)确定该物业是否符合豁免差饷估价之规定;
  (iv)确定该物业是否无人使用;及
  (v)与该物业之估价有关之其他目的;及
  (d)在无法按照(c)段之规定进入该物业时,得将通知书送达业主及使用人,要求准许入内视察,以达到(c)段所述之各项或任何一项目的,并得在送达该
通知书24小时后,于日间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必要时得强行进入)该物业,以进行视察,并为上述目的而进行丈量及记载其他资料。
  (2)署长及其所授权之任何人得于合理之时间内,返还业主或使用人被提取之(1)款所及之租单,租簿、帐目及其他与该物业之租金或价值有关之文件。
6.延期填报资料
  (1)业主或使用人得在按照第5条第(1)款(a)段送达之申报表所注明
之期间内,用书面向署长申请延期填报所需资料。
  (2)署长于接获按照第(1)款而递交之申请书后,得酌情批准延期。
6A.交回之申报表作诉讼证据用
  (1)交回之申报表,应在土地审裁处或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之诉讼中,获接纳为表内所申报事实之证据;在上述诉讼中,除能提出反证外,任何文件,如称为交回之申报表者,应视为--
  (a)本条所指交回之申报表;
  (b)乃由申报表所称之申报人填具;及
  (c)如申报表据称乃由物业之业主或使用人或表内所称其他身份之人士填具
者,则视为由业主、使用人、或该其他身份之人士所填具。
  (2)在第(1)款内,“交回之申报表”指根据第5条第(1)款(a)段
向业主或使用人送达,而由该等人士交回署长,并载有或声称载有署长所规定之一切或任何资料之申报表。

第Ⅲ部


              应课差饷租值之确定

7.应课差饷租值之确定--一般规则
  (1)除第8及第9条另有规定外,物业之应课差饷租值须按照本条及第7A条之规定予以确定。
  (2)物业之应课差饷租值,相等于在下开情形下租出该产业每年预期可得之合理租金--
  (a)住客负责缴交通常应由住客负担之一切差饷及税项;及
  (b)业主负责缴交地税及支付修葺费、保险费以及维持该物业可收取该租金
所需之一切费用。
7A.新差饷估价册内之应课差饷租值
  (1)(已撤销)
  (2)凡列入根据第12条而编制之估价册内之物业应课差饷租值,须根据有关日期而确定,并须假设在该日--
  (a)该物业之状况与估价册生效时无异;
  (b)任何足以影响使用方式或性质之有关因素,于估价册生效时亦存在;
  (c)该物业所在地区之情况,无论在该区之其他楼宇及其使用及用途方面,
或在该区之交通服务及其他设施,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区内环境之事物方面,均与估价册生效时无异。
  (3)为进行临时估价,凡根据第26条获发给临时估价通知书之物业,其应课差饷租值应相等于在有关日期所厘定之租值,并假设在该日--
  (a)该物业之状况与发出临时估价通知书时无异;
  (b)任何足以影响使用方式或性质之有关因素,在发出通知书时亦存在;及
  (c)该物业所在地区之情况,无论在该区之其他楼宇及其使用及用途方面,
或在该区之交通服务及其他设施,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区内环境之事物方面,均与估价时无异。
  (4)为根据第38条或第39条之规定而修改估价册,凡根据第37条提交之建议书所涉及之物业,其应课差饷租值应相等于在有关日期所厘定之租值,并须假设在该日--
  (a)该物业之状况与提出建议后之第一个4月1日时无异;
  (b)任何足以影响使用方式或性质之有关因素,在提出建议后之第一个4月
1日亦存在;及
  (c)该物业所在地区之情况,无论在该区之其他楼宇及其使用及用途方面,
或在该区之交通服务及其他设施,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区内环境之事件方面,均与提出建议后之第一个4月1日时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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