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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2)在不影响第(1)款所规定之库务署署长一般职责及第11条赋予财政司之权力原则下,库务署署长应--
  (a)确保作出妥善安排,使政府公帑之收支能及时适当记入帐内;
  (b)从公帑中支付其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规获授权支付之款项;
  (c)尽量确保就保管公币一事作出妥善安排;及
  (d)以书面知会财政司及核数署署长有关其所知悉之政府部门对收支、现金
、印花、证券、物料及其他政府财物控制方面之严重缺点以及屡次违反根据本条例制订之规例或所发出之指示或命令。
  (3)在符合法规条款之原则下,库务署署长执行其职责时,应有权视察所有办公室及取阅由任何公职人员所保管而与公币及所有现金、印花、证券、物料及其他政府财物有关之一切记录、簿册、单据、文件及收据。
  (4)库务署署长可以书面授权任何公职人员有关第(3)款赋予其本人之任何权力。
17.迅速征收应收款项
  凡负责征收应付给政府款项之公职人员须迅速征收该笔款项之全额,除非该公职人员获库务署署长授权或根据任何法规延期征收或安排分期征收。
18.动用公币应付支出
  公职人员如非凭下列依据获得授权者不得动用公币--
  (a)根据第19、第20、第21、第22或第29条签发之令状或根据本
条例制订之规例或发出之指示或命令;或
  (b)其他法规之规定。
19.依令状获授权支付若干类款项
  (1)财政司在拨款条例实施之时,应以其亲笔签署之普通拨款令授权库务署署长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根据该条例可能须承担之开支。
  (2)财政司在立法局根据第7条通过决议之时,应以其亲笔签署之临时拨款令授权库务署署长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根据决议可能须承担之开支。
  (3)财政司根据第8条对已获批准之开支预算作出修改之时,应据此修改,以其亲笔签署之追加拨款令授权库务署署长,从政府一般收入拨款支付拨款条例内任何总目之额外开支。
20.可追收之预付款项
  财政司在符合任何法规第1款之原则下得以其亲笔签署之预付款项令授权库务署署长动用公币支付应该预付之款项,而每笔预付款项可予追收及所收到者应用以抵销所预付之款项。
21.应付紧急开支之预付款项
  (1)财政司在符合本条之规定下,如确信由于情况特殊而有急需应付下列开支者,得以其亲笔签署之紧急拨款令授权库务署署长动用公币预付应急--
  (a)该项开支为--
  (i)在已获批准之开支预算中并无预留款项或所预留之款项不足,不论该项
开支是否适当;或
  (ii)并非第(i)节所指者,而为财政司认为不适当之开支;及
  (b)该项开支不得延迟,否则会损害公众利益。
  (2)在不影响第31条原则下,如有下列情形紧急拨款令即告停止生效--
  (a)就涉及第(1)款(a)段(i)节所述之开支签发之拨款令而言,已对
获批准之开支预算作出所需之修改;或
  (b)就涉及第(1)款(a)段(ii)节所述之拨款令而言,该项开支已由财政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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