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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1)在不影响本条例其他条款之原则下,财政司可视乎需要而与本条例不相悖者,制订行政规例,及发出行政指示及命令,俾能更有效执行本条例之规定及实现其目的,并确保政府公帑及财物之安全、节约及有利之运用。
  (2)任何由总督或其授权之任何人员制订之规例或发出之指示或命令,其目的与根据第(1)款所制订之规例或所发出之指示或命令相符,而在本条例开始实施时已生效,且与本条例不相悖者,应仍然有效,并在任何情况下应视作已根据本条例制订或发出者,同时可根据本条予以撤销或修改。
12.管制人员
  (1)在提交立法局之开支预算中应指定每一总目及分目之管制人员。
  (2)除第十四条第(5)款另有规定外,管制人员对其所管制之总目或分目之所有支出应负责任及作出解释,同时对其所负责之政府部门或所提供之服务所涉及之公帑及政府财物亦应负责任及作出解释。
13.管制人员应遵守规例及服从指示等
  凡是管制人员均应遵守或服从财政司根据第11条制订之规例及发出之指示或命令,如有需要应向财政司解释其身为管制人员所履行之责任。
14.管制人员对开支运用之权力
  (1)在符合财政司根据第11条制订之任何规例或发出之指示或命令及符合财政司根据第(3)款作出保留款项规定之原则下,管制人员可依照本条例使用及授权使用其所管制之任何分目所示之预留款项。
  (2)除获得或根据有关管制人员授权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分目所示之预留款项。
  (3)财政司可以书面方式保留任何分目所示之全部或局部预留款项;在该项保留有效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保留款项。
  (4)管制人员对在其管制下之任何分目,可根据由其本人签署,或由获其一般或特别授权之公职人员签署之拨款令,授权任何其他管制人员按下列规定使用或授权使用该分目之预留款项--
  (a)任何支出应在该分目范围之内;及
  (b)所有支出均符合该拨款令之条件。
  (5)根据第(4)款获发给拨款令之管制人员应对该命令所授权之任何开支负责任及作出解释,一如其为第12条所指定之有关管制人员然。
15.管制人员应付紧急开支之权力
  (1)倘有紧急开支需要而--
  (a)就第八条第(2)款(b)段或(d)段所述之事项须对已获批准之开支
预算作出修改;及
  (b)管制人员认为是项开支无法推延至根据第八条作出必需修改后方才拨款
,否则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者,
  管制人员可个人负责,在预期有该项修改之前作出该项开支。
  (2)管制人员在根据第(1)款作出开支后应尽早向财政司报告,以便对已获批准之开支预算作所需之修改。
  (3)倘并未根据第8条对已获批准之开支预算作出所需之修改,所作出之开支不得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支,然仍应为作出该项开支之管制人员之个人责任。

第Ⅳ部


              公帑之收支及保管

16.库务署署长之职责
  (1)库务署署长应负责政府帐目之汇编及监察、负责会计操作及程序之管理以及负责确保本条例制订之有关规例及发出之有关指示或命令中涉及公币之保管及记帐事宜皆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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