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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3.政府一般收入
4.政府一般收入对支出之承担

                 第Ⅱ部
               收支预算及拨款

5.每年之预算
6.开支预算及拨款之批准
7.未拨款前开支之批准
8.已批准之开支预算之修改
9.追加拨款

                 第Ⅲ部
                管制及管理

10.财政司之一般权力及职责
11.制订规例及发出指示等之权力
12.管制人员
13.管制人员应遵守规例及服从指示等
14.管制人员对开支运用之权力
15.管制人员应付紧急开支之权力

                 第Ⅳ部
              公帑之收支及保管

16.库务署署长之职责
17.迅速征收应收款项
18.动用公币应付支出
19.依令状获授权支付若干类款项
20.可追收之预付款项
21.应付紧急开支之预付款项
22.预垫备用金
23.暂收款项
24.捐款及拨款
25.与银行之往来
26.投资
27.借贷权及借款
28.担保
29.基金之设立
30.特别暂记帐
31.拨款及支付令于财政年度结束时即告失效

                 第Ⅴ部
                附加罚款

32.征收附加罚款权力
33.征取附加罚款通告及上诉权
34.反对附加罚款之上诉
35.撤销附加罚款
36.附加罚款之收取
37.有关已故人士之附加罚款

                 第Ⅵ部
                杂项规定

38.追索权等之放弃及公帑与物料之撇帐
39.仍可使用物料等之处置
40.总督发出指示之权力
41.信托
42.过渡之规定
43.立法局解散之影响
第一附表 基金
第二附表 特别暂记帐

  本条例旨在对香港公共财政之控制及管理以及对有关事宜加以规定。

                          [1983年4月1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公共财政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
  “拨款条例草案”与“拨款条例”分别指规定政府在有关财政年度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应付已获批准之政费开支预算之条例草案或条例;
  “已获批准之开支预算”指根据第六条视作已获批准之开支预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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