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场合约;
(b)认可结算所为把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变现而订立的合约;
(c)市场抵押;或
(d)失责处理程序。
(2)《破产条例》(第6章)第42条及《公司条例》(第32章)第182条不适用于依据以下各项而作出的作为、事情或事件--
(a)市场合约;
(b)依据市场合约作出的财产处置;
(c)市场抵押品的提供;
(d)认可结算所为把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变现而订立的合约,或依据该
合约作出的财产处置;
(e)按照认可结算所的与运用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有关的规则而作出的
财产处置;
(f)致使有关财产受市场抵押所限的财产处置,或该项处置所依据的交易;
(g)执行市场抵押时作出的财产处置;
(h)市场抵押;或
(i)失责处理程序。
10.调整优先交易
(1)不得就任何本条适用的事项,依据以下条文发出命令--
(a)《破产条例》(第6章)第47、48或49条;
(b)《公司条例》(第32章)第266条;或
(c)《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60条。
(2)本条适用于以下事项--
(a)市场合约;
(b)依据市场合约作出的财产处置;
(c)市场抵押品的提供;
(d)认可结算所为把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变现而订立的合约;
(e)按照认可结算所的与运用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有关的规则而作出的
财产处置;
(f)市场抵押;及
(g)失责处理程序。
11.有关人员追讨由某些交易得来的某些款项的权利
(1)凡一名参与者(“第一参与者”)与另一名参与者(“第二参与者”)进行证券买卖交易--
(a)而当时--
(i)关系到以下人士的订明事件已发生--
(A)第二参与者;或
(B)该项交易中第二参与者的委托人,
而该项交易是以低于或高于该证券的价值进行的;或
(ii)第一参与者或该项交易中第一参与者的委托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A)以第一参与者而言,关系到以下人士的订明事件可能会发生--
(I)第二参与者;或
(II)该项交易中第二参与者的委托人;
(B)以该项交易中第一参与者的委托人而言,关系到(A)(II)分节所指人士的订明事件可能会发生,
而该项交易是以低于或高于该证券的价值进行,并且订明事件是在紧接交易进行日期后6个月内发生的;及
(b)其后有关人员处理--
(i)关乎第二参与者的事件;
(ii)关乎该项交易中第二参与者的委托人的事件;或
(iii)关乎第二参与者的财产或第(ii)节所指人士的财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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