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securities)指《证券条例》(第333章)第2条意指的证券。
(2)如--
(a)作出抵押的部分目的是“市场抵押”的定义中所指明的,而部分为其他
目的,则在本条例中,在该抵押是为该指明目的而作出的范围内,该抵押是市场抵押;
(b)提供抵押品的部分目的是“市场抵押品”的定义中所指明的,而部分为
其他目的,则在本条例中,在为该指明目的而提供该抵押品的范围内,该抵押品是市场抵押品。
(3)本条例所指的破产清盘法包括--
(a)《破产条例》(第6章)所制定或根据该条例所制定的所有条文;
(b)《公司条例》(第32章)所制定或根据该条例所制定的所有条文;及
(c)由与任何人的无偿债能力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所制定,或根据该成文法
则所制定的所有条文。
(4)本条例所指有关市场合约的交收,指合约各方以履行合约、妥协或其他方式,行使权利及解除法律责任。
第Ⅱ部
为本条例的施行而宣布为结算所及结算所规则
3.认可结算所
(1)凡监察委员会信纳对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来说是适当的,或对妥善规管证券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来说是适当的,则经财政司的书面同意,可借宪报公告,宣布一间结算所为本条例适用的认可结算所。
(2)凡监察委员会根据第(1)款宣布一间结算所为认可结算所--
(a)监察委员会须以书面通知该结算所有关该项宣布;及
(b)该结算所在紧接该项宣布前所实施的规则继续有效(除非(a)段所指的通知书内另有指明),或有效至(a)段所指的通知书内指明的时间。
4.认可结算所的规则等
(1)除第3(2)(b)条及第(4)款另有规定外,认可结算所的规则(
包括该结算所的失责处理规则)及对该等规则所作的修订,须经监察委员会书面批准,否则无效。
(2)认可结算所须订有符合附表2规定的规则,以订定当参与者看来没有能力,或可能变为没有能力履行他身为合约一方的所有未交收市场合约的义务时,所采取的处理程序或其他行动。
(3)凡认可结算所采取失责处理程序,则它为使有关失责者属合约一方的市场合约得以交收,而根据其规则所采取的所有随后的处理程序或其他行动,须视为根据该结算所的失责处理规则而作出,尽管如非有本款的规定,该等随后的处理程序或其他行动便不会视为根据该结算所的失责处理规则而作出。
(4)监察委员会可借宪报公告,宣布认可结算所的某类规则(失责处理规则除外)不须根据第(1)款获得批准;因而该结算所的该类规则(包括对该等规则所作的修订),尽管未有根据第(1)款获得批准,亦属有效。
(5)在不影响第(4)款的施行下,认可结算所须--
(a)把它的属于根据第(4)款宣布的类别的规则(包括对该等规则所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