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抵押”(market charge)指--
(a)以附表1内指明的财产向认可结算所作出的抵押,不论是固定或浮动的
,而该财产是由该结算所持有或存放于该结算所的;及
(b)该财产是用以保证该结算所因确保一项或超过一项市场合约的交收而直
接产生的法律责任的;
“市场抵押品”(market collateral)指附表1内指明的财产,而该财产是
由认可结算所持有或存放于认可结算所,以保证该结算所因确保一项或超过一项市场合约的交收而直接产生的法律责任的;
“交收”(settlement),就市场合约而言,包括部分交收;
“有关人员”(relevant office-holder)指--
(a)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75条所委任的破产管理官;
(b)作为公司的清盘人、暂委清盘人、财产接收人或财产接收管理人的人;
(c)作为个别人士的破产管理人或其财产的暂委财产接收人的人;或
(d)依据命令获委任,为无偿债能力的遗产作破产管理的人;
“抵押”(charge )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按揭;
“章程”(constitution),就结算所而言,指该结算所的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
“高级人员”(officer)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意指的高级人
员;
“执行”(performance),就职能而言,包括履行及行使;
“规则”(rules),就结算所而言--
(a)指管治该结算所的成员资格、管理、运作及程序的章程、规则、规例或
指示(不论它使用何种名称);及
(b)在不限制(a)段的一般性原则下,包括有关以下各项的规则、规例或指示--
(i)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以及暂停或撤回该等服务;
(ii)提供第(i)节所指服务以外的服务;
(iii)可参与第(i)及(ii)节所指的其中一项或超过一项服务的人;及
(iv)厘定及征收各项费用;
“参与者”(participant)指按照认可结算所规则,可参与该结算所以结算
所身分提供的一项或超过一项服务的人;
“结算所”(clearing house)指--
(a)其业务或宗旨包括为在联合交易所成交或符合联合交易所规则的证券交
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的人;或
(b)保证上述交易的交收的人;
“认可结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指为本条例的施行而获根据
第3(1)条宣布为认可结算所的结算所;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指借《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7条所设立的联合交易所;
“职能”(functions)包括职责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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