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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28.审裁处命令的格式及证明
  (1)审裁处的命令,须转为书面命令,并由作出该命令时的审裁处主席签署。
  (2)若无相反证明,任何文件如看来是审裁处命令,并看来是由主席签署的,即须当作是审裁处依章作出的命令,而无须提供关于作出及签署该文件的证明,亦无须证明签署该命令的人确是主席。
29.审裁处命令可在法院注册
  审裁处命令可按订明的方式在高等法院注册,而一经注册,该命令即为所有目的成为高等法院在其司法权限内作出的命令。
30.罪行
  任何人违反根据第23(1)(a)条作出的命令,即属犯罪,--
  (a)如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
  (b)如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

第Ⅳ部


                 上诉

31.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在审裁处报告内被点名的人,如对审裁处的裁定或判决感到不满,可向上诉法院--
  (a)单就法律论点;或
  (b)如获上诉法院许可,就事实论点,
提出反对该裁定或判决的上诉。
  (2)凡审裁处根据第23、24或27条作出针对某人的命令,该人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该命令。
32.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时的权力
  (1)如任何人根据第31(1)条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可--
  (a)判决上诉得直;
  (b)驳回上诉;或
  (c)将案件发还预审裁处处理,并可给予它认为适当的指示,包括指示审裁
处重新进行研讯,以对上诉法院指明的问题作出裁定。
  (2)凡有人根据第31(2)条提出反对某命令的上诉,上诉法院可--
  (a)推翻该命令;或
  (b)以该院认为适当的命令取代该命令(不论新命令是否较原有命令严苛)
,但新命令是审裁处有权对该上诉人作出的。
  (3)在根据第31条提出的上诉中,上诉法院可就讼费作出该院认为适当的命令。
33.因上诉而暂缓执行
  除非上诉法院另有命令,否则提出上诉或呈递根据第31条提出上诉的许可的申请不具有暂缓执行审裁处命令的效力。如上诉法院命令暂缓执行,可在诉讼费、缴存款项于审裁处及其他事项方面,定出它认为适当的条件,而有关的暂缓执行须受这些条件规限。

第V部

                 杂项

34.法团等犯罪
  (1)凡机构犯本条例下的罪行,而该罪行经证实是得到该机构的高级人员、或任何用意是以机构高级人员身分行事的人同意或默许的,或是由上述任何人的疏忽所导致的,则该人和该机构均属犯该罪,并均可按此而被检控及受罚。
  (2)凡合伙其中一名合伙人犯罪,而该罪行经证实是得到该合伙的另一合伙人同意或默许的,或是由该合伙的另一合伙人的疏忽所导致的,则该另一合伙人亦属犯该罪,并可按此而被检控及受罚。
35.提起诉讼的期限
  就本条例下的罪行提出的告发或申诉,须在犯罪后2年内提出。
36.首席大法官可订立规则
  首席大法官可订立规则--
  (a)以规管--
  (i)根据第31条申请上诉许可的程序及这些申请的聆讯程序;
  (ii)审理根据第31条提出的上诉的程序;
  (iii)将审裁处命令在高等法院注册的程序;
  (b)以对本条例没有加以规定而与研讯有关的程序事项作出规定;
  (c)以订明任何有待订明或可予订明的事情;
  (d)以订明适用于在审裁处进行的程序的费用。
37-44.(已略去)

                 附表         [15及23条]
               内幕交易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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