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进行交易的决定并非由该董事或雇员作出,而是由另一人代表该机构作
出;及
(b)当时已作出安排,以确保该消息不会传达予该另一人,以及掌握该消息
的人不会就该宗交易向该另一人提供任何意见;及
(c)该消息事实上并无传达予该另一人,而掌握该消息的人亦无就该宗交易
提供意见,
则即使关于该另一机构的有关消息为首述机构的董事或雇员掌握,首述机构亦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3)凡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证明他进行交易的目的不是利用有关消息牟利或避免损失(不论为他自己或别人),则他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4)凡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证明他是以另一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交易,以及他没有挑选与该宗交易有关的证券,亦没有就挑选与该宗交易有关的证券提供意见,则他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5)如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能证明以下情况,则他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a)该宗交易的另一方在交易之前,已知悉或按理应已知悉有关的有关消息
;及
(b)该宗交易既无在联合交易所记录在案,亦无须根据该交易所规则具报予
该交易所。
(6)就一间机构的上市证券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如证明有关交易的另一方是知道或按理应已知道他是与该机构有关连的人,则他除可被裁定为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上市证券的内幕交易的人外,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7)如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能证明该宗交易是《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第2条所指的市场合约,则他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由1992年第68号第20条增补)
11.受托人及遗产管理人
如任何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内幕交易,而他证明他是依照真诚地征询自另一人的意见而进行交易,以及在他看来--
(a)该另一人是征询上述意见的适当对象;及
(b)如该另一人进行上述交易,该另一人不会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则他不
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12.行使证券认购权
凡任何人行使权利认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一间机构的证券,并证明在他知悉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之前,他已取得或获授予该权利,或该权利已自他持有的证券派生,则他不得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13.机构高级人员的责任
任何机构的每一高级人员,具有责任采取一切在任何时间及任何情况下均是合理的措施,以确保有恰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机构作出会导致它被审裁处指出为内幕交易者的作为。
(由1991年第69号第2条修订)
14.内幕交易的效力
交易不得只因它是内幕交易而属无效或可使无效。
第Ⅲ部
内幕交易审裁处
15.审裁处的组织
(1)现继续设立一个名为“内幕交易审裁处”的审裁处(“审裁处”),审裁处须依照第22(1)条进行根据第16条展开的研讯。
(2)审裁处由一名主席及2名其他成员组成,他们均由总督委任。
(3)审裁处的主席须由法官出任,其余2名成员须不是公职人员。
(4)除主席外,审裁处成员可获支付一笔财政司认为数额适当的款项,作为服务酬金;该笔款项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5)附表适用于审裁处成员及临时成员的委任,及关于研讯、审裁处及审裁处聆讯的程序及其他事项。
由审裁处进行研讯
16.对内幕交易进行研讯
(1)财政司在考虑监察委员会的陈述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如认为有人曾进行或可能曾进行关于某机构的上市证券的内幕交易,可按照本条要求审裁处对该事进行研讯。
(2)研讯须由财政司向审裁处主席发出书面通知展开,通知书须载有足以界定该宗研讯的权责范围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