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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在本条例中,关于一间机构的“有关消息”(relevant information)指关于该机构的,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的人所知道的明确消息,但如被上述人士知道,便相当可能会令上述证券的价格有不是无关重要的变动。

第Ⅱ部


                内幕交易

9.内幕交易何时发生
  (1)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与一间机构上市证券有关的内幕交易即告发生--
  (a)与该机构有关连的人,掌握他知道是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的消息,并
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或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会进行上述上市证券的交易的情况下,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上述上市证券的交易;
  (b)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任何机构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
,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
  (c)任何与该机构有关连的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
息,而前者当时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并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后者会利用这些消息,以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别人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
  (d)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任何机构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
,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这项消息,而前者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后者会利用这项消息,以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进行该机构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
  (e)任何人--
  (i)知道另一人与一间机构有关连;及
  (ii)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另一人因与该机构有关连,而掌握关于该机构上市证券的有关消息,
  并在知道消息是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自该另一人处(不论直接或间接)得到该消息,及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别人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
  (f)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正意图提出收购一间机构的要约,
或已打消此意图,而自该另一人处(不论直接或间接)取得该另一人的上述意图或打消意图的消息,并在知道该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机构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别人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
  (2)知情而在第(1)款所述的各情况下掌握关于一间机构的有关消息的人,如作出以下作为,则关于该机构上市证券的内幕交易亦告发生--
  (a)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会于香港境外及在联合交易所以外的其他
交易所,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的交易,而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这些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上市证券)的交易;或
  (b)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或其他人会利用该消息,于香港境外及在
联合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进行)该机构上市证券(或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的证券)的交易,而将该消息披露予该另一人。
10.若干人士不得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1)如进行内幕交易的人证明--
  (a)他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是取得作为机构的董事或未来董事所需的资格
股;
  (b)他在真诚地履行与该宗交易有关的证券的包销协议过程中进行交易;或
  (c)他在真诚地执行其清盘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职能的过程中进行
交易,
则他不得因该宗交易而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2)如任何机构证明它是在以下情况下,就另一机构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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