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该人担任董事的机构;
(c)指该人的雇员或合伙人;
(d)如该人是一间机构,指--
(i)该机构的董事;
(ii)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及
(iii)上述有连系机构的董事或雇员;及
(e)如该人与另一人有以下其中一类协议或安排,则指该另一人:第一类是
关于取得或持有该机构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将之脱手的协议或安排;第二类是他们承诺在行使他们的该机构内部投票权时行动一致的协议或安排;
“有关股本”(relevant share capital)指一间机构的已发行股本,其所属类别是带有可在该机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指属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指的附属公司的机构;
“高级人员”(officer)就一间机构来说,包括董事、经理或公司秘书,而
就一个非法人团体来说包括其管治团体的每一成员;
“高等法院”(High Court)指香港高等法院;
“控制人”(controller)就一间机构来说--
(a)指向该机构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如该机构是另一机
构的附属公司,亦指向该另一机构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或
(b)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行使该机构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
33%以上的人;或如该机构是另一机构的附属公司,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行使该另一机构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33%以上的人;亦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控制上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人,而在本条例中,“控制”(control)亦须因应这样解释;
“研讯”(inquiry)指根据第16条展开的研讯;
“董事”(director)包括--
(a)身居相当于董事职位的人,不论他的实际职衔为何;及
(b)向机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指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审裁处”(Tribunal)具有第15条给予该词的含义;
“联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7条设立的证券市场;
“机构”(corporation)指在香港或外地成立或组成的公司、法人团体或非
法人团体;
“簿册或其他文件”(book or other document)包括--
(a)银行的簿册;
(b)由银行管有或控制的支票、付款指令票据、汇票及本票;
(c)以质押或其他方式为银行管有或控制的证券;
(d)在银行日常业务中使用的文件或记录;
(e)在银行日常业务中使用、以不能阅读的形式储存但能以可阅读形式重现
的记录;及
(f)帐目或契据;
“证券”(securities)指任何政府、地方政府当局或不论是否法人的团体的股份、股额、债券、债权股额、基金、债权证明书或票据,或任何不论是否法人的
团体所发行的股份、股额、债券、债权股额、基金、债权证明书或票据,并包括--
(a)在上述任何证券内的或与它们有关的权利、认购权或权益(不论是否分
为单位的);
(b)上述任何证券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或中期证明书,上述任
何证券的收据,及认购或购买上述任何证券的认购权证;或
(c)任何通常被称为证券的文件。
(2)为“控制人”(controller)的定义的目的,凡任何人有权行使一间机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33%或以上,或有权控制上述投票权的行使,而该机构有权行使另一间机构股东大会的任何投票权(“有效投票权”),或有权控制有效投票权的行使,则该另一间机构股东大会的有效投票权须当作可由该人行使。
(3)任何人均不得纯粹因为一间机构的董事依照他以专业身分提供的意见行事,而被视为向他们发出惯常为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
(4)在本条例中,任何证券纵使暂停买卖,仍须视为在联合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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