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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3.适用范围
4.“与一间机构有关连”
5.掌握以特殊身分获得的有关消息
6.“进行证券交易”
7.“收购要约”
8.“有关消息”

                 第Ⅱ部
                内幕交易

9.内幕交易何时发生
10.若干人士不得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11.受托人及遗产管理人
12.行使证券认购权
13.机构高级人员的责任
14.内幕交易的效力

                 第Ⅲ部
               内幕交易审裁处
15.审裁处的组织

         由审裁处进行研讯

16.对内幕交易进行研讯
17.审裁处的权力
18.审裁处搜集资料的权力
19.导致人入罪的答案
20.罪行
21.受保密权涵盖的资料

         审裁处的报告及命令

22.审裁处在进行研讯后的报告
23.审裁处的命令等
24.针对机构高级人员的命令
25.罚款总额的上限
26.证人的开支
27.调查及研讯开支
28.审裁处命令的格式及证明
29.审裁处命令可在法院注册
30.罪行

                 第Ⅳ部
                 上诉

31.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32.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时的权力
33.因上诉而暂缓执行

                 第Ⅴ部
                 杂项

34.法团等犯罪
35.提起诉讼的期限
36.首席大法官可订立规则
37-44(已略去)
附表

  本条例修订与证券内幕交易有关的法律;并为有关连目的作出规定。
  [1991年9月1日]1991年第269号法律公告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市证券”(listed securities)指在关于证券的内幕交易进行时在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该等证券;
  “公司”(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公
司;
  “文件”(document)包括任何注册记录册、登记册、簿册、记录、记录带、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或输出、及其他文件或类似的材料(不论是借机械、电力、人手或其他方式制成的);
  “内幕交易”(insider dealing)指第9条所指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者”(insider dealer)指作出属于内幕交易的作为的人,亦指根据第16(6)条须当作内幕交易者的人;
  “母公司”(holding company)指属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
指的母公司的机构;
  “有连系机构”(related corporation),就一间机构来说,指--
  (a)该机构的附属公司或母公司,或该机构的母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
  (b)由该机构的任何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机构;
  “有联系的人”(associate)就有权行使机构内部投票权的人,或有权控制
这些投票权的行使的人来说,--
  (a)指该人的配偶、公认配偶、与该人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兄弟、姊妹、父
母、继父母、子女(亲生的或领养的)或继子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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